與管理公司的車位及清潔費糾紛

說真的,你講的溝通確實是必要的,
但樓主應該只是要在溝通之前先做了解,
否則直接去溝通各講各的沒一個依據請問這種溝通有用嗎?
類似的事情我自己也處理過,
社區甚麼樣的人都有,
有很懂得也有一點都不懂的,但要怎麼去說服他們?
最簡單的就是以法有據,不合理的就請重新制定規約來規範,
否則就依法依規約行事,這樣大家都沒啥好講的不是嗎?
如果不是先做好功課,去溝通對方隨便講的東西或拿個報導出來就說上面這樣寫的,
請問你要聽還是不聽?

tsai5059999 wrote:
這其實沒必要去用法條...(恕刪)


另外樓上提到的收費部分,清潔費只是一個名目,
如果要細分可以請區權會提出,這樣有車位的所有人也都要繳,
這樣錢也不會只加到只有車位所有人,
規約是不能制定針對特定人的,要算清楚費用請區權會提出,否則一切按現有規約的規定,
你看馬上就有例子了,拿一堆說對方沒有支出的費用來說,規約沒有規定就是沒有,用這種方式拿來說如果與法無據不就變成各說各的了嗎?

對了規約的制定是不能逾越法律的,所以為法官只看規約喔!
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經告知只有車位的所有權人也是條例上定義的住戶了,千萬別再說他不是住戶
5007382 wrote:
說真的,你講的溝通...(恕刪)


法學素養 不是每個人都有

更或許先知道總幹事或管委會引用的法條 再去針對處理 不是更直接嗎??

因為這種事 真的不需要主動出擊

因為 這真的不是 哪個法條的問題

回歸就是 社區的規約問題

規約與法條有衝突 並無實質懲處

試問 不是回歸基本面嗎??然不成你希望政府單位 幫你下公文 管委會違法嗎??

可能問問主管機關 就有答案 因為 那是你們的事 沒有懲處 行政機關怎麼仲裁呢?


我想 那是單一社區 不是全國社區都統一一樣標準

這是你要去思考的!!

等她弄懂了 也要樓主真的有那個時間 再去研究法規 哪個較適用

不是嗎??

光法規 試問 網友有統一一樣的意見嗎??

我強調的就是溝通!!才有後續的攻防戰

畢竟權力的主張 絕對是現階段樓主有必要去做的

因為實質管委會只是請保全通知制止而已!! 根本沒有法的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問題!!


情理法 法理情 那個優先 有統一標準嗎??

我想樓主自己也清楚!!

規約當然不能逾越法

那是誰都知道的 但實際運轉呢?? 恐怕只有相關從業人員才知道

社區是如何 打起行政訴訟後 又是如何!!

是要這個社區 大家一起對付樓主嗎?? 還是樓主喜歡如此呢??
tsai5059999 wrote:
法學素養 不是每個...(恕刪)


你真的扯遠了,你說的問題我都沒有,我機車還是照樣停進去,只是偶爾會受到騷擾。

我已經說過當初買的時候就是可以停,直到半年前突然禁止,也未提出任何規約法條,你一直說我沒溝通,請問你是我嗎? 我就是一直提出疑問想解決,但管理公司就是單方面說不行,也不願意溝通啊。

我知道我有這個權利,管理費多繳我都沒差,但怎麼可以禁止我用我買的公設?我的問題從一開始就是如何停止他們的騷擾,而不是我的行為對不對。

還有,前兩天我跟總幹事通電話了,他說垃圾問題是誤會,是可以丟的,機車位問題他們相關的文件還沒備齊,等到整理好再跟我討論,但這問題我半年前就問過了,它現在不是擺明擺爛嗎,半年備不好文件?

到底是誰沒誠意解決?

樓主絕對是住戶,依法有據,但是樓主不能參加住宅管委會會議,因為樓主不是房屋所有權人。

但是樓主有獨立權狀車位,為車位所有權人(為專有部分),所以樓主能參加停車場管理委員會的會議。大樓的住管會和停管會的所有權人會不同。

如果半年前才變更規約,而樓主沒收到開會通知(要你簽名),或沒有收到提案變更規約會議的公告,以及變更規約細則和提案人等等
(必須附在開會通知單上,並在公告欄公告),那你可主張,此規約無效。

以後開停管會,樓主絕對有資格參加。
smarthenyi wrote:
你真的扯遠了,你說...(恕刪)


所以這就是溝通的結果阿

你沒說明 那誰會知道

又怎麼會是 總幹事都沒回應呢?

照常理 你有權狀 不管大小比例 總幹事就是要給你答案阿

怎麼可能都見不到人 沒回應 是吧!!

片面解釋 自己的 那這不應該是討論吧 而是你早就知道了

還是你要解釋前後因果呢??

就我的認知 服務業 不太可能有這樣的處理式的方法

回應 是最基本 !!

其他技術性 說沒溝通 沒回應 這樣對嗎?


我看到的是 你在網友在爭法條的運用阿

你搞得自己 都已經做了 那真正的用意 就早已經都知道了

那有說明嗎??

難道這不就是溝通的結果嗎??

至扯不扯遠 也是你有說明 網友才能拉回來不是嗎??

總幹事都給你解釋了 這段 誰知道呢??

這你能怪網友嗎?

總之不就是當面溝通 結果嗎??

搬法條 倒底是誰扯遠了!!??


就總幹事解釋了 那就是你和他的問題不是嗎??

我強調的 不就是你絕對可以主張 可不是用法條來 討論後續吧?

總幹事就是在找法條 你就是等 才能做後續攻防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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