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biker wrote:查了一下仁愛路都更案...(恕刪) 律師 蔡志揚判決書非常長節錄一些,剩下請自己看這個案子 是有 正義性的問題而文林苑的案子 沒有正義性的問題【裁判字號】 100,訴,883【裁判日期】 1001208經核本件爭點為:(一)原處分是否違反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 款之規定?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案僅係被告所擬定之政策計畫,被告於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案中,並未「興建」任何「重大設施」或建設,原處分所核准變更之計畫內容,僅有參加人欲藉該變更都市計畫興建兩棟28層之超高層摩天大樓(惟非屬被告「興建」之「重大設施」),並無任何被告興建之重大設施或建設,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則被告以為配合伊公告之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案,而作成個別變更都市計畫之原處分,顯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更有悖於都市計畫法之立法意旨,至為灼然。(二)原處分是否違反都市更新條例第6 條第可知經劃定為更新地區後,該地區內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均應自行拆除或遷移,否則將遭強制拆除或遷移,是對於不同意遭劃定為更新地區或更新計畫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而言,嗣後縱得依更新計畫之權利變換原則獲得變換後之財產權利,惟仍屬對人民固有財產權及其使用、收益、處分自由之強制剝奪,則基於憲法第23條之規定,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始得為之,方符合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範意旨。
這個事件的成敗基本上與你我或許都不會有直接關係但每個看倌都要知道的是『法律是保護與照顧那些懂法、會玩法的高手與專家』這樣你懂了還是沒懂?goethe0214 wrote:2012-03-31 08:01 by goethe0214有判決說看不懂,不然就是判決的採證論理不足信。那借問有什麼證據證明本案有官員貪贓枉法?原來鄉明說比證據認定有效力。別跟我說假設不犯法,假設是為了證明假設存在,如果沒有就用肯定的語氣,那不就應該把肯定的基碄戈,就是證據順便說說?沒有,那看來比較像共產黨的人民公審,不講證據的,這樣是你比較土匪,還是講證據的人土匪?
dirtypoint wrote:律師 蔡志揚判決書非...(恕刪) 【裁判字號】 100,訴,883我大約看了一下,這件訴訟攻防主要策略是在"畫出都市計畫法之舊市區之更新區域"。因為都市更新條例是因都市計畫法而來,都市計畫的舊市區之更新區域才有都市更新條例的適用。所以,此案打的是斧底抽薪,把都更的基礎打掉。而王家在訴願與高等法院進行的訴訟策略是1.送達不合法 2.同個區域別人可畫出為何我不行。王家是到了最高法院才去請蔡志揚律師代理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