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在這邊對於大家的意見做些回應
1.冤枉喔大人,小弟手頭上真的沒有500萬,只是有買500萬房子的頭期款(三成自備),如果我手上有500萬,我就開心開心開心了。
2.重申一次,我自認我不是澳客,我並不想從中得到什麼好處,只是不想在這個時間點搬家,一個月是真的太短了。
3.他也從沒問我要不要買,只是那天電話上我有問他想賣多少。
4.有人說房東可能是怕人掛在裡面,勸我買下來,講這句話的人你多心了,就我對房東的了解,他不是那麼小心眼的人,更何況,我父親都住這裡九年多了,如果真有那一天,讓他在家裡斷氣也是天經地義。
5.至於Jackson_H大,您真的想像力有一些豐富,也框了太多紅字了,我房東並不是老人,他只比我大個5歲,我33歲。至於他是不是對法律無知呢......我就真的不知道了,但是他在金融業上班了很久了,從我九年前跟他租房子就在金融業上班了。至於為何變成不定期租約,老實說,我還真不知道,當初租約到期,我也忘了實際情形如何,反正當時就是每個月固定時間我爸就會去銀行做無摺存款,租約過了一年才發現已經到期一年了,他也沒說我也沒問就一直到現在。不過還是謝謝你的意見。
6.租金是算相對低廉嗎?其實也還好,大約低於市面價約15%,可是這麼多年來,因為我父親跟家兄領有殘障手冊(中殘跟重殘),我也從沒有申請過殘障租屋補助,因為我知道這會給他造成稅金的多支出。
7.有人私訓提到說不定這是上天的旨意希望我搬家,這個想法真的很不錯,很正向,謝謝這位大大。
8.今晚下班要去醫院看看父親,找醫生討論病情,跟房東約明日下班當面談談好了。本身是希望多給我一點時間(至少四個月)處理,如果他一定要賣那就給他帶人進門看屋了。
9.有些人回應成二分法,買不起=搬=沒什麼好囉嗦的或是買得起=不搬,我只想說,世間事沒有那麼簡單。當然租房予人跟與人租房的人各有各的立場與想法,但因我這一生至今尚未當過房東,其中事情比較不了解,我只想說,這九年多來我也幫房東貢獻了一百多萬的收入,就算不足起碼也不無小補,在某些立場上來說我算是個好顧客,跟房東要些人情不合理嗎。
10.有房租人不是幹死人(台語),需租人房也不是丟死人。當個爛人才是.......大家懂就好。
11.我住北屯,需要四房的屋子。謝謝
台灣不動產是以政府公告價值課稅的
在花蓮的房地跟在台北市房地市價差很多,但每年要繳的房屋稅卻差不多,主要是因房屋評定現值差不多所致,不動產課稅實質稅率約為0.1%,比起上班族的薪資所得6%起跳要低很多。
ps:空頭總司令的模型就是少了這個參數。
2.不動產租賃是要適用土地法100規定(土地法是民法特別法),最高法院的「判例」已經將自住解釋成要正當理由及必要,所以有二間房子的話要打訴訟的話,應該會從一審敗訴到三審(判決違背判例可做上訴第三審理由,如果有一、二審法官判房客敗訴,房客上訴時只要檢附該判例,就勝訴了),也就是法院認房東雖能終止租約,但不能收回房子。
3.當然任何人都可以不理會法院判決,直接進去,但這是屬於犯罪(民法有規定,所有權人只能在「法令限制」內使用收益)。
4.民事跟刑事不一樣,民事是要主張法官才會判的,也就是說沒有主張法官就不能引用,如果上法院房客沒有主張土地法100條,法院就會判房東勝訴。
5.出租房子應該要避免為不定期租賃,租約經公證($1500)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irene0245 wrote:
Hi,
請教一下,房東在不動產稅金上有什麼優惠?
另,若房東有兩間房,今天A房不想住,但想去搬去住B房(假設他真的會搬過去),
法院有什麼理由去質疑或阻止房東收回自住的權力?
自己的財產,一但租人就沒有收回來的權力嗎?
以你舉的例子來講。房東有機會勝訴。但是房東要跟法官解釋,為什麼屋主不能住A房,一定要住B房。
而且真的要正當理由。
例如:
公司搬家,離B比較近。所以想搬到B房。
但是以法官的機車個性,一定會問屋主,那你A房能不能轉租給舊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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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法院有什麼理由去質疑或阻止房東收回自住的權力?
A:
你弄反了!是屋主要跟法官解釋,為什麼要收回房子。如果解釋不出來,那就不准收回。就算你有理由,也很容易被法官駁回。不要問我為什麼,法律就是這樣訂的。
Q:自己的財產,一但租人就沒有收回來的權力嗎?
A:
可以!但是要符合某些「特定」條件。請查詢土地法1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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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前面就說啦!不定期租約是一條用來「保護房客的惡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