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
要約書有三天的審閱權
我是否三天之內 有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就拿回來?
如果三天之內 屋主答應賣出的話
那我算違約 要罰錢嗎?
到底是三天審閱權比較大
還是三天之內屋主同意出售 比較大?
因為看過大家的意見之後
我真的我覺得我出太高了
打算三天之內拿回要約書 跟他拖長一下時間
畢竟買方的確應該要主導一下才對 不能一直被牽著走
不過基本上竹北這地方跟中南部不太一樣
他的房價是一直上去的
起碼2005到2014是沒有跌過 2008金融風暴也小持平一下就回升
之前也出過別間案子 開價1198
實價登錄查詢是1058賣
我問同事 他們也說大概開價的85-88折左右吧
所以這間要賣到880-900我看也是有難度
富有族 wrote:
我是在竹北買屋竹北這...(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