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roidxviii wrote:
甲方如在委託期間內或在委託契約關係因故終止或屆滿後兩個月內,與甲方成交之買方曾經是乙方曾仲介或帶看之客戶(含其配偶及二親等內之親屬),經乙方查證屬實者,即屬違約,甲方應給付乙方委託金額4%計算之違約金。
就好比內政部有規定收取佣金上限是6%,業者可以彈性酌減服務費,但如果內政部沒有規範的條文
是否屬雙方合意後簽訂之定型化契約?如果是,只要雙方講好,把不想要的劃掉或加註條款,是否就避開這條了?
我比較好奇的是,這條是內政部有規定的條文嗎??不知是否有具專業知識的仲介可以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