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lala wrote:媽媽是你的不動產原本...(恕刪) 你可以順便提告~~~家人未經同意就將我生下來!!唉~~~~我早上看到這文章後,加上前幾天新聞又報房子過戶後老媽子被趕到頂樓加蓋的新聞,整天都在思考以後房子是不要要留給孩子@"@
告不告是人家的家務事,既然要回覆是不是該文對題一下?就事論事,照版上很多人的邏輯,父母把你殺了也很合理嘛,誰叫你是他生的這種父母為天的思想真是笑死人,法律已經是最後一道防線,父母犯了法,勸導無效,不強迫導正,難道等著他們拖你下水?如果土地是登記樓主姓名,樓主若已成年母親明顯犯了侵佔、偽造文書、詐欺,如果是被詐騙,我也只好勸樓主算了吧....媽媽不壞,只是笨了點
sunyearhuang wrote:這是什麼?樓主尚未成年嗎? 剛忙完....一般這種情況不是未成年處分其財產嗎?如果不是,恭喜339詐欺、335侵占、210偽造文書罪.....之適用我還有業務要辦,用平板打文章真累
其實老一輩的人總是想說我生你養你我就是你長輩因此你的一切"我有權"當初我一輛車子也是在家裡未告知狀態下被抵押給中國信託我直接火大中國信託全部都瞎眼了嗎??車主簽名在哪身分證我媽可以直接跟我拿行照可以在去監理所辦車子我媽可以借出去但是簽名呢????簽名呢?????事件發生後也只能鼻子摸摸????算了~~~再賺個三年再買一部車子好了只是現在我所有證件存摺都是自己保管家人要借.....沒門要告上法院...算了~~為了幾十萬幾百萬已經沒有親情了何苦再撕破臉交惡畢竟他也養你供你不是嗎??就當作還他的
政你媽的風 wrote: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恕刪)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號判決)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惟出名者違反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將登記之財產為物權處分者,對借名者而言,即屬無權處分,除相對人為善意之第三人,應受善意受讓或信賴登記之保護外,如受讓之相對人係惡意時,自當依民法第118條無權處分之規定而定其效力,以兼顧借名者之利益。看的懂嗎~要不要我教你兒子把印章跟土地謄本長期放在母親那裡~就表示是借名登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