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業務,斡旋金真的不能退了嗎?

可能有人覺得斡旋金制度好,

但我是覺得爛,

下斡旋後房仲變臉的機率很大,

也不會積極幫你談,你要拿回斡旋金,還講一大堆廢話,然後臉比屎還臭,

至少周遭親友2件都是這樣...

acliu2 wrote:
大大之前是很倒楣.....(恕刪)


您對房地產那麼專業還要付3%阿?
為什麼不自己賣呢?一堆房仲的專業都比您還差了。

賣屋後的2-3週要如何回去拿東西呢?新屋主沒換鑰匙嗎?為何親戚還有鑰匙呢?交屋時新屋主看到遺留在屋內的私人物品不覺得奇怪嗎?還是新屋主不看房就買房?新屋主是如何知道親戚有進入?
親戚進入時是怎麼知道房子裡現在沒人?有監視器應該會有管理員,管理員為何要放親戚進入?

不是懷疑您本身是房仲,而是您的陳述不合常理,怪怪的。

很簡單,如果仲介是鬼,那麼就是請鬼拿藥單。

carrie.tsg wrote:
星期五晚上給斡旋金,...(恕刪)

carrie.tsg wrote:
星期五晚上給斡旋金,...(恕刪)


我遇到這種就不接電話了...換另外一個業務...
一直逼怎樣...就讓她看不起沒關係

大大.. 我其實不太專業.. 30%是我猜的..

我本來也是想PO591自己兼賣, 後來信任房仲建議就沒PO了 ..

剛賣屋完, 是借屋裝修階段.. 房屋成交時, 買方有說洗衣機.. 拿不拿走都OK..
我也是無所謂囉.. 重點是原住親戚太晚回去搬洗衣機, 又沒來先問我 ..

後來聽說是房仲幫買方出錢換鑰匙..


陳小春2525 wrote:
您對房地產那麼專業還...
為什麼不自己賣呢?一堆房仲的專業都比您還差了。

賣屋後的2-3週要如何回去拿東西呢?新屋主沒換鑰匙嗎?為何親戚還有鑰匙呢?交屋時新屋主看到遺留在屋內的私人物品不覺得奇怪嗎?還是新屋主不看房就買房?新屋主是如何知道親戚有進入?
親戚進入時是怎麼知道房子裡現在沒人?有監視器應該會有管理員,管理員為何要放親戚進入?
(恕刪)
710382 wrote:
那斡旋金的壞處呢?
一、法無明文。
怎麼會法無明文?
您似乎不知道民法契約篇是什麼吧?


 雙方一但發生爭議,只能回歸原本約定的內容(各家不一)
斡旋有爭議,就是雙方意見沒共識,就是需要再磋商解決...如果談不攏,就是斡旋失敗,買賣不成
當然就是回歸原本的約定內容
要不然呢?

我買不到...或是我不想賣給對方...就是打回原點,不對嗎?


及一般法律原則處理,令人無所適從。
任何形式的契約,包括斡旋書,都有一定的法律規範
怎麼會令人無所適從?

如果您不太了解什麼叫做斡旋或契約的法律規範
建議您多看看民法或請教專業人士



二、斡旋金契約簽定在搓商階段前
 一般不動產交易在收受斡旋金後,才會開始認真搓商
這是很正常的買賣程序!!
這也是斡旋的本質!!

不動產交易市場
大部分都是屋主先將房子拿出來賣
屋主會有他的條件(售價、付款方式、交屋日、、、)
有興趣的買主才會付斡旋
當然也是此時(斡旋後)才認真的磋商

任何的交易市場
空口說白話的賣方或買方都一大堆
如果沒有斡旋的階段
賣方或買方都不會知道對方的誠意度與想法
誰會想談?


;也就是說,交付斡旋金時,買賣雙方的資訊並不對等。
任何的交易市場
買賣雙方因各自的立場不同、想法也不同
本來就不是對等的!!!


若搓商尚未完備,但價錢已屬賣方可接受範圍時,賣方大可表明接受斡旋價格,反正買方反悔就可沒收斡旋金。
看到這段
我就更能判斷您真的不是很了解什麼叫做斡旋
否則您也不會寫這麼矛盾的內容了

既然磋商尚未完備,賣方又怎麼能接受買方的斡旋?

1.磋商尚未完備,賣方還敢同意,就必須概括承受所有的斡旋內容
2.斡旋不是只有價格,還有附註的斡旋條件!

賣方只能針對斡旋內容,全部同意、或不同意
不能只接受買方的金額,而不接受買方斡旋的其他條件
(除非買方沒附註其他斡旋條件,不過,既然沒其他條件,又哪來的磋商?)



三、斡旋金代表誠意,只不過是仲介及賣方藉以綁住思慮不周的買方的工具、巧妙的話術。
不用把買方講的這麼弱勢或無知
斡旋的存在就是站在買方的立場
單純依照買方的意思表達所成立的契約書

任何一位買方
都可以在斡旋書裡面記載想要購買的價格
也可以記載其他想加註的條件

仲介
就只能依照買方記載的斡旋書內容去跟賣方談
如果有哪個部分是屋主不同意的
仲介就會反映屋主的想法進行再度磋商
所以一份斡旋
談個好幾天、好幾次,都是正常的
這就叫做斡旋!!!

如果真的會有思慮不周或其他問題
那都是個人的問題
只能怪自己蠢
跟買賣雙方的身分無關

ps.思慮不周而惹的一生腥的蠢仲介也是蠻多的




justin2362 wrote:
怎麼會法無明文?
您似乎不知道民法契約篇是什麼吧?

學法律的可不該說出「民法契約篇」哦!
一、民法沒有「篇」。
二、民法有「債」「編」。


請問是債各哪一節呢?

民法也沒有「斡旋金」一詞哦!


justin2362 wrote:
任何形式的契約,包括斡旋書,都有一定的法律規範
怎麼會令人無所適從?

我想閣下得先瞭解一下民總、債總、債各的區別,
一般所謂的「沒有法律規範」代表它是「無名契約」。


justin2362 wrote:
任何的交易市場
空口說白話的賣方或買方都一大堆
如果沒有斡旋的階段
賣方或買方都不會知道對方的誠意度與想法
誰會想談?

斡旋其實就是搓商罷了,
每個交易都會有的階段,
沒有斡旋金就不能談了嗎?

說穿了,
不就是讓買方先付一筆斡旋金,
一來節省賣方的交易成本,
二來可對買方施加壓力。


justin2362 wrote:
賣方只能針對斡旋內容,全部同意、或不同意
不能只接受買方的金額,而不接受買方斡旋的其他條件

一般人用語並不精確,
容易在某一兩個時點出現「外觀上」全部同意,
或意思表示含糊使賣方有操弄的空間。

再者,
即便斡旋契約中有清楚明確的項目,
斡旋中也可能新增當初斡旋金契約中沒有的項目,
而這新增的項目一般不會特別另定書面,
如此便可有操作的空間。


justin2362 wrote:
1.磋商尚未完備,賣方還敢同意,就必須概括承受所有的斡旋內容

這告訴我們「理性謹慎的第三人」只會出現在二種地方:
一、經濟學模型中
二、法條

justin2362 wrote:
2.斡旋不是只有價格,還有附註的斡旋條件!

一般斡旋金契約是仲介提供的定型化契約,
內容不是空泛到可以各自解讀,
就是較偏向賣方;
想修改對方也未必同意。


justin2362 wrote:
不用把買方講的這麼弱勢或無知

得了吧!

做過法律實務就知道,
一般不曾在法律下過功夫的人,
在法律實務上簡直像個嬰兒。
justin2362 wrote:
仲介
就只能依照買方記載的斡旋書內容去跟賣方談...(恕刪)


依照跟房仲訴訟過的經驗來說,白紙黑字的內容要斡旋,但口頭的部份也要斡旋,也就是買方口頭要追加的條件。
這就是房仲變態的地方了,也是房仲檯面下的證人部隊能夠發揮作證功力的地方。

justin2362 wrote:
賣方只能針對斡旋內容,全部同意、或不同意
不能只接受買方的金額,而不接受買方斡旋的其他條件...(恕刪)


斡旋單上有賣方可以回條件的地方,不過實務上賣方要回要非常謹慎,因為有些但書到後來會由條件變成強調,當然房仲不會說這些,賣方亂回的話就要小心違約的問題,這部份也是房仲檯面下的證人部隊發揮功力的地方。

justin2362 wrote:
...(恕刪)


請問一下這要看那一個法條??

710382 wrote:
你知道什麼是定金嗎?...(恕刪)


其實斡旋金就是跑腿費阿

難怪房仲會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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