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收訂金後.地主後悔.請問要如何處理

法律真的很奧妙....M大說的並非無所本,「不能」跟「不為」在法律上確實有差別~
其間的操作跟一般人的法感情稍有不同。希望大家能理性討論,就算是執業許久的律師,
都有可能有不熟稔的地方。
除了有事先約定或法定事由外,契約一般來說是不能單方面解除。當然,不想履行就算是違約,
他方可依法主張違約責任,但除非經合法解除、終止,否則契約都還是存在。
還是請樓主去跟律師當面確認比較好。

florence0729 wrote:
中華民國大概是從 9...(恕刪)


感覺應該是f大說的比較合理


lifurong wrote:
最近在南部買了1塊建...(恕刪)


只能賠兩倍訂金,經驗都是好商品訂金都給100W UP,買賣都賺,除非訂金給太少才會不想收兩倍定吧
只要沒到代書那關 , 都不能算是成交 , 您只能提出賠償二倍的要求

但是法官判下來很難拿到二倍的價格 , 大都 1 倍多 (包含本金)

我猜的 , 您再問問別人
http://www.kuolaw.com.tw/?p=669

網路上找的:可以優先考慮向地主提出強制履約(也就是請求地主應該要依約過戶)的民事訴訟,而非當然朝解約、賠償的方向處理!
本件可能尚未達到"給付不能"
僅為地主單方之拒絕給付
以上提供給樓主參考
lifurong wrote:
最近在南部買了1塊建...(恕刪)


以前有聽說過,不一定正確。

好像要先去法院先設定還是什麼的(詳細情形不清楚),法院判須要繳多少保證金。
後面有人殺出來出更高價,[避免地主(屋主)搶先賣給別人]

好像後面喬不攏再聲請強制履約?(詳細情形不清楚)
大家不要再害樓主了,樓主現在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花點小錢找律師,千萬不要找代書或是房仲,他們對法律層面都不熟悉,律師會根據合約內容給你最好的建議,這筆錢千萬不要省,我是過來人。

lifurong wrote:
先跟大家說聲抱歉.....(恕刪)


那想請問樓主合約到底有沒有賠償條款??
請您早點明示以免某熱心網友一直活在自己世界走不出來~那才罪孽深重~~~~~
florence0729 wrote:
第12條 滿二十歲為...(恕刪)

我也不太想回他了
貼個判決好像就很行
只會在哪說不行、不對
連自己哪個單位的都不敢說


PS.我是北部某法院民事庭職員
依民法第248條之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是以,除能反證推翻者外,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於交付定金時成立。另,依樓主所述,交付定金時亦已簽約,似難認系爭買賣契約未成立。
復按民法第348條第1項之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系爭土地之出賣人自負有交付系爭土地之義務。
再按民法第249條第3款之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又民法上之「不能履行」尚可區分為「主觀不能」與「客觀不能」。前者如出賣人俟後不願移轉系爭土地者是,後者如出賣人業將系爭土地移轉予他人者是;一般恐解為僅客觀不能始有該款之適用。退步言,縱買受人於主觀不能之情況下仍得依同款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似亦難認買受人當然失民法第348條第1項之請求權;質言之,買受人究應主張民法第348條第1項,抑或民法第249條第3款,應屬請求權競合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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