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積分:18分
文章編號:55435212
個人積分:68分
文章編號:55435247
契約要雙方合意,不是房客沒有通知房東就違約,如果這種說法成立
那為什麼不說房東沒有主動與房客續約,房東就是違約,要賠錢。
不定期租賃可住多久,依民法425條規定
第 425 條(租賃物所有權之讓與)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不定期租賃,不適用425條,房東要收回房屋只有二個辦法
第一個把房子轉手,通常繳的規費跟稅金會比跟房客談來得貴很多。
第二個證明有自住「必要」,是必要,很多人會以為房東說要自住就可以了
法津必須搭配最高法院例一起解釋(違反判例仍屬判決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761號民事判例
所謂收回自住,係指客觀上有收回自住之正當理由及必要情形,並能為相當之證明者而言,
不以主觀情事之發生,即謂租約所訂解除條件業已成就。
(1) 這邊討論的房客都是自然人,多數只要在每年五月申報「綜合所得稅」即可,公司行號才需在每年1月做扣繳申報。房租是支出,不是所得,房客本身本來就"不用報稅",只有在房客想要"將房租列舉扣除"時才需申報房租支出。即便房客選擇"標準扣除"而不採"列舉扣除",也完完全全合法,那來的不報稅是幫兇?
(2) 若僅是契約載明該房屋租稅支出要房客負擔,那不管房客報不報稅都沒協助逃稅問題,因為報稅是「所得人」的義務,何時報稅變成「支出人」的義務?
(3) 若是雙方約定不報稅但未給予租金減免,此約定無效,且房客沒有協助逃漏稅問題(如前所說,租賃所得報稅跟房客無關)。
(4) 若是雙方約定不報稅但給予租金減免,此約定同樣無效,但房客就有協助逃漏稅的問題。
請別再傳沒有根據的謠言了。
個人積分:1504分
文章編號:55435392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