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新制遭批擾民建築師怨嘆、房仲也遭殃

E.TTsai wrote:
看來看去都覺得你一直想違建合理化,
這就是台灣人的法治觀念!!真可悲...

上次颱風聲名大噪的"伊甸園",
竊佔國土,違反水土保持,
間接造成災害擴大,
政府做了什麼?只會互踢皮球...
難道違建不會影響到別人?

不用每次出事了再來怪政府沒有做好防範,
因為就是有你這種人


士兵沒有武器怎麼打仗。
法令沒有配合,要如何行政。
像之前顆P大張旗鼓搞既存違建(頂加等佔用案件),搞到後來就只是大家三間變兩間,拆了什麼?解決的什麼問題?你要是有機會跟拆除大隊聊聊,你會知道他們的心酸。
要處理室內違建用途部分的,問題是法規弄的摩林兩可,譬如說建築師也沒辦法斷定某夾層是用來睡覺還只是置物的。

拿的是弓箭就想要射飛機了。這就是顆P在搞的。

看來你爬文也不認真,我一直主張政府不需要為這種事情負責。還有我講的是室內違建,戶外的違建牽扯侵佔國土或是他人財產的,這跟建築師也沒半點關係,因為本來就沒有權狀牽扯不到過戶。你就別胡扯八道自己打自己嘴。
政策方法很簡單:
請居民買賣前自行照相上傳網頁,登錄證明,以及『自我宣告』沒有違建後,方行可以過戶買賣...
當然,詐的地方就在這,在自我宣告時跟軟體安裝一樣,可以跳出一個同意賠償與處罰的條款視窗給人民按同意,挖洞給人跳...

然後,隨時採不定期方式查看市容,與歡迎舉報,只看外面危及公共安全與市容就好,如有登載不實,那就是犯罪,直接市政府可以定行政罰...又沒有查緝麻煩,又可以直接採行政法,不用經過立法院...如此,又不用多餘人力,又違法可以直接抓...不是一舉數得嗎?

沒出事,你也沒事,一旦發生所謂的公共安全問題,發現你之前登載不實,與違反承諾保證的契約,你就要負責所有賠償,賠到你脫褲,這樣還不簡單...

做事要用腦子!就說行政菜鳥,沒冤枉他...

--------------

因為屋主不是專業.. 自己說的話也沒有專業性/事實性. 這就是為什麼要建築師, 因為代表中間立場及第3人證, 而且有專業性.

與其發生所謂的公共安全慘事, 然後打上官司, 佔用社會資源. 為什麼不一開始就好預防來防範於未然? 事情要治本.


jackwu105107 wrote:
因為屋主不是專業.. 自己說的話也沒有專業性/事實性. 這就是為什麼要建築師, 因為代表中間立場及第3人證, 而且有專業性.


室外違建,需要建築師專業? 室外就是不准建、不准外推,還需要建築師?

你知道你在說甚麼嗎? 只有0跟1,有跟沒有,這還需要建築師判定嗎?

只要設計點檢表,勾選完後,自己按同意與自我宣告屬實,然後同意罰則就好。

E.TTsai wrote:
是啊!要靠自律的話....
有可能會拆不完嗎?
事實就已經證明"自律"只是笑話!!

77行館M大還有印象吧?
M大說的自律在哪?


我說的是社區自治,讓居民自己選出來的管委會來糾察舉報室內違建的部分。聽好,室內違建,不要再跟我扯什麼竊佔國土公有地,M地聽話都聽不懂,跟你講話真是在做功德。
Mmm~ wrote:
1. 現行法規定義...(恕刪)


問題是沒人敢修法動這塊: 可委託外包給民間公司代為拆除, 拆除費用由違建戶自行負擔. 或經查違建在期限內未拆除改善者可處罰金, 可連續罰, 有危害公共危險情節重大者依公共危險罪提起公訴依法究辦.

要不要做, 有沒有迫力決心而已.

Mmm~ wrote:
我說的是社區自治,讓居民自己選出來的管委會來糾察舉報室內違建的部分。聽好,室內違建,不要再跟我扯什麼竊佔國土公有地,M地聽話都聽不懂,跟你講話真是在做功德。


哈...那你就當作在做公德就好!!
又回到原點了,
沒有主委會去干涉別人室內有沒有違建,
在沒有進入室內的情況下,
管委會要如何知道裡面是"裝潢"還是"違建"?
再來就是...同社區裡,誰肯當壞人?
大家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Mmm~ wrote:
士兵沒有武器怎麼打仗。
法令沒有配合,要如何行政。


所以不是9/1號之後核發的使用執照都需有建築師簽核嗎?
想違建的就等簽核之後再自己搞,
要出售之前再拆掉!

Sunnycat40 wrote:
室外違建,需要建築...(恕刪)



所以你現在眼中只有高樓這種外部作業只限於陽台加工囉?

你知道低層建築外部可以違建的東西很多嗎?
所以今天你說我家三樓的小露台是原來就有的~蓋上屋頂有可以再加個2坪~一切沒違建~ 來欺負看不懂平面的買家~?

沒有人會知道你講的對不對, 沒有買家會去抽時間去跟地政處要平面來檢查你要賣的家.
買家只會等你付上證明來證明你講的話有人背書.

jackwu105107 wrote:
所以你現在眼中只有高樓這種外部作業只限於陽台加工囉?

你知道低層建築外部可以違建的東西很多嗎?
所以今天你說我家三樓的小露台是原來就有的~蓋上屋頂有可以再加個2坪~一切沒違建~ 來欺負看不懂平面的買家~?

沒有人會知道你講的對不對, 沒有買家會去抽時間去跟地政處要平面來檢查你要賣的家.
買家只會等你付上證明來證明你講的話有人背書.



好吧!我再貼一次:

Sunnycat40 wrote:
問幾個問題:
1.建築『室內違建』對其他危害是否比一般建築大? 所謂的未過消防與安檢法規,是否現在室內裝潢要求均能一樣滿足(指的是一般家庭裝潢用的材料相關查緝)?

2.所謂影響公共利益逃生通道(頂加、防火巷...),以及影響市容部分(陽台外推等..),是不是現在管理方式都能有效管制!?

3.對於市政而言,解決1是否當前之急?

我說說我的政策想法:
我覺得重點放在2就好!因為實際想想,1的問題要連著一般建築裝潢都一起下去查才有真實意義,但是沒人力,也非市政當務之急,本就該抓大放小...






我的焦點從來不是『有沒有』違建!那根本沒意義,而是─違害是甚麼!要杜絕甚麼危害!這才是重點不是嗎?


除了消防,室內就是裝潢掉落會壓死!都是屋主自己...不是嗎?

而消防,真的就只有夾層違建才有問題嗎?你要查要不要一般住宅裝潢是否合乎消防一起查?

更何況進入室內本來就有民法與刑法保護人民的權益問題要解決,需要進立法院才能解決!

就說要要『考量現實人力問題,抓大放小』了,對真正公共安全影響最大的下去杜絕起。

文章前面寫得很清楚你又不看,然後又一概而論,非要把室內違建也抓進來一起亂...做事本來就是要有策略與有步驟,要不然通通等立法院立法,通通不要做,這樣會更好!?


以我看來。

沒有認真去興建合宜宅。

搞什麼房地合一。
搞什麼違建不能買賣

都是旁門走道。

今天如果同樣的錢,能買到沒違建就有相同使用坪數的,誰會想買含違建的?
這就像是沒辦法餵飽貧民,卻要規定不偷不搶一樣。

________

還有,在整違建之前,是不是先去研討,使用坪數能不能放寬。
E.TTsai wrote:
哈...那你就當作...(恕刪)


這些都有規範, 沒人遵守施行, 形同虛設.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第三十一條 室內裝修施工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查驗,發現與核定裝修圖說不符者,應以書面通知起造人、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停工或修改;必要時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查驗時,所派人員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起造人、所有權人、使用人及室內裝修從業者得拒絕查驗。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0)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