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pformalin wrote:一個月沒成交80萬就飛了耶 老兄別鬱卒~有些人只是眼紅症發作!!感覺像網路紅衛兵在搞清算。看到人家辛辛苦苦賺了錢就發作,虧錢呢?怎麼不說說要不要補貼一下?房仲成本低?敢這麼說的來開開看嘛?這麼好賺歡迎大家一起賺!!一家稍微像樣的店一開門就是10000起跳的成本(南投鄉下高專店頭)。老調重彈,歡迎加入賺大錢的行列。
abramintw wrote:可以依照計程車跳錶收...(恕刪) +1用時薪計算是一個法子: 每小時500元用成交額的級距來計算抑或者是固定的收費 ex. 15萬另外,政府發放住屋津貼、房貸利息還不如把經費拿來成立319鄉鎮的各一個房屋仲介站以固定價格來收費 ex.賣家10萬,買家5萬再搭配網路雙管齊下,買賣都便利、省錢,也杜絕了專業和風險的問題!額外的好處,成交價格也會完全的透明開來住宅不應該是用來投資生財的工具投機/投資家用住宅來致富,跟搶劫是一樣不道德的。
樓上說的不錯喔記時或是記次不過這個行業 專業度真的不高(只要是公寓都叫都更宅)我親戚去找仲介(專做廠辦土地的)去看塊地(公司要用) 一問三不知 還要他自己去問地主(有約見面談)真是讓人......小弟提出個觀點 越是暴利的行業 其實是越難經營的(進入門檻相較之下是比較低的 競爭也就越激烈) 也就形成越難賺錢(尤其是最基層的工作人員)反倒是 收益率普普(3趴4趴) 競爭少 也就越能保持獲利(以前有個朋友在做仲介 他說他在山區裡面做反而賺的比在山下作還要多)
營業額高的使用%比較不合理,倘若是規畫定額規費,或許多數民眾可以接受。可在自由民主的寶島,莊家是誰?誰定? 可真是難題?看看有本事的房仲公司? 除了賺賣方、買方外,想辦法繼續在資本市場上籌資(上市、或上櫃)? 大家要佩服的是我們做不到?還是不懂市場的賺錢本領?
g83mi wrote:老兄別鬱卒~有些人只...(恕刪) 這位老兄還沒回答我雙方代理的問題阿..................至於成本很高?請問花了這麼高的成本卻僅僅只能提供弄個網站就能提供的訊息還有一小時95圓工讀生就能幹的帶看房屋產值這麼低錢是花到哪裡去了? 花得有意義嗎?絕大多數房仲都沒能力鑑別屋況 也沒本事代書 請問到底是拿什麼服務來跟買賣雙方換錢的?
民法不只有雙方代理喔聽說還有契約呢仲介通常是只跟賣方簽委賣的契約沒有甚麼委買契約所以只成立一個法律關係何來雙方代理仲介只是傳聲筒更不用說最後成交簽契約的時候是雙方都到場的哪個人敢委託仲介幫他簽最後成交的契約的 我倒想見識見識
dipformalin wrote:除惡務盡咧我們家是開房仲店頭的08年賠了五六百萬 那我們要找誰討? 富貴險中求,賺的多賠的多原本就是常態,買空賣空更是大好大壞,只賺不賠那大家都去幹房仲就好,幹麼領啥死薪水,但是炒作房屋這種民生必需品,被人狂電也是剛好而已,炒作必須物資還得吃牢飯勒...
同理...信用卡政府也是規定上限20﹪,也沒叫銀行抽20﹪一切還是政府的態度。最好是買0賣0,政府出6﹪,全民均富政府來承擔,反正選舉期間說話不用負責當選後更不需負責,反正當選有豁免權。這樣皆大歡喜,只是5月全民埋單而己,呵呵!!這個世界是零合制的,有人多付就有人少付,但總額不會改變。gladiator wrote:政府只規定上限,不是叫你抽到上限........
民法請多多學習,房仲做的是"居間"而非"代理"。觀念有誤喔~請參閱民法總則篇~民法103條到110條。雙方代理民106: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違反效力:非無效,屬無權代理。像你說的代理~你是屋主敢把房子給我代理?代理到甚麼程度?意思是可以隨便我賣嗎?你是買方敢拿錢給我幫妳代理購屋?意思是我出多高價都ok囉?請搞清楚居間與代理的差異,還有何謂代理,再來談雙方代理的問題。不好意思~在下民法學的馬馬虎虎,望您指教喔^^。ps.小的是國考及格不動產經紀人,執業中,正在拼今年的地政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