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惡務盡]房屋仲介業不合理的抽%機制

dipformalin wrote:
一個月沒成交80萬就飛了耶

老兄別鬱卒~
有些人只是眼紅症發作!!感覺像網路紅衛兵在搞清算。
看到人家辛辛苦苦賺了錢就發作,虧錢呢?怎麼不說說要不要補貼一下?
房仲成本低?敢這麼說的來開開看嘛?這麼好賺歡迎大家一起賺!!
一家稍微像樣的店一開門就是10000起跳的成本(南投鄉下高專店頭)。
老調重彈,歡迎加入賺大錢的行列。
abramintw wrote:
可以依照計程車跳錶收...(恕刪)


+1
用時薪計算是一個法子: 每小時500元
用成交額的級距來計算
抑或者是固定的收費 ex. 15萬

另外,政府發放住屋津貼、房貸利息
還不如把經費拿來成立319鄉鎮的各一個房屋仲介站
以固定價格來收費 ex.賣家10萬,買家5萬
再搭配網路雙管齊下,買賣都便利、省錢,也杜絕了專業和風險的問題!
額外的好處,成交價格也會完全的透明開來


住宅不應該是用來投資生財的工具
投機/投資家用住宅來致富,跟搶劫是一樣不道德的。
樓上說的不錯喔
記時或是記次


不過這個行業 專業度真的不高(只要是公寓都叫都更宅)
我親戚去找仲介(專做廠辦土地的)去看塊地(公司要用) 一問三不知 還要他自己去問地主(有約見面談)
真是讓人......


小弟提出個觀點 越是暴利的行業 其實是越難經營的(進入門檻相較之下是比較低的 競爭也就越激烈) 也就形成越難賺錢(尤其是最基層的工作人員)
反倒是 收益率普普(3趴4趴) 競爭少 也就越能保持獲利(以前有個朋友在做仲介 他說他在山區裡面做反而賺的比在山下作還要多)

營業額高的使用%比較不合理,倘若是規畫定額規費,或許多數民眾可以接受。可在自由民主的寶島,莊家是誰?誰定? 可真是難題?
看看有本事的房仲公司? 除了賺賣方、買方外,想辦法繼續在資本市場上籌資(上市、或上櫃)? 大家要佩服的是我們做不到?還是不懂市場的賺錢本領?

g83mi wrote:
老兄別鬱卒~有些人只...(恕刪)



這位老兄還沒回答我雙方代理的問題阿..................

至於成本很高?

請問花了這麼高的成本

卻僅僅只能提供弄個網站就能提供的訊息

還有一小時95圓工讀生就能幹的帶看房屋

產值這麼低錢是花到哪裡去了? 花得有意義嗎?

絕大多數房仲都沒能力鑑別屋況 也沒本事代書 請問到底是拿什麼服務來跟買賣雙方換錢的?

民法不只有雙方代理喔

聽說還有契約呢

仲介通常是只跟賣方簽委賣的契約

沒有甚麼委買契約

所以只成立一個法律關係

何來雙方代理

仲介只是傳聲筒

更不用說最後成交簽契約的時候是雙方都到場的

哪個人敢委託仲介幫他簽最後成交的契約的 我倒想見識見識
dipformalin wrote:
除惡務盡咧
我們家是開房仲店頭的
08年賠了五六百萬 那我們要找誰討?


富貴險中求,賺的多賠的多原本就是常態,買空賣空更是大好大壞,只賺不賠那大家都去幹房仲就好,幹麼領啥死薪水,但是炒作房屋這種民生必需品,被人狂電也是剛好而已,炒作必須物資還得吃牢飯勒...
同理...

信用卡政府也是規定上限20﹪,也沒叫銀行抽20﹪
一切還是政府的態度。

最好是買0賣0,政府出6﹪,全民均富政府來承擔,反正選舉期間說話不用負責
當選後更不需負責,反正當選有豁免權。

這樣皆大歡喜,只是5月全民埋單而己,呵呵!!

這個世界是零合制的,有人多付就有人少付,但總額不會改變。

gladiator wrote:
政府只規定上限,不是叫你抽到上限........
民法請多多學習,房仲做的是"居間"而非"代理"。
觀念有誤喔~請參閱民法總則篇~民法103條到110條。

雙方代理
民106: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違反效力:非無效,屬無權代理。

像你說的代理~
你是屋主敢把房子給我代理?代理到甚麼程度?意思是可以隨便我賣嗎?
你是買方敢拿錢給我幫妳代理購屋?意思是我出多高價都ok囉?
請搞清楚居間與代理的差異,還有何謂代理,再來談雙方代理的問題。

不好意思~在下民法學的馬馬虎虎,望您指教喔^^。

ps.小的是國考及格不動產經紀人,執業中,正在拼今年的地政士。

g83mi wrote:
民法請多多學習,房仲...(恕刪)


受教了

受益良多

在下民法也是十分差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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