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釋憲案經大法官不受理!!!

sean1972 wrote:

也就是你認為大法官不受理就是實質釋憲???

真有你的!

...(恕刪)


這句話從頭到尾只有你在說,其他人可從來沒有說過
你就別再任意替大法官解釋,替立委解釋或為其他人解釋了好不好
大法官不受理就是法律合憲,只有你在亂講說什麼有違憲疑慮不是嗎?

我真是服了你,竟然滿口胡言亂語到了最後還搞這套栽贓嫁禍
爭氣點好嗎?扯不下去了就亂飛帽子,這套沒用啦

sean1972 wrote:
你的胡扯我認為真的很胡扯


好像隔離島那部電影~

一直在repeat~
saaaad wrote:
通過的法律本身就沒有違憲

去申請你認為的違憲疑慮---->大法官判定違憲後才是違憲!!!


其實大家吵來吵去,我覺得最主要的問題是
大家對於合憲與否的層次要求不同
"實質合憲"跟"被當作合憲",本身在層次上是有差異的

因為假如說通過的法律本身就是實質合憲
這在邏輯上會產生問題的
既然都實質合憲
那為什麼還要大法官釋憲?
大法官就回說通過的法律都是合憲的就好了不是嗎?
而且台灣的立法本來就沒經過釋憲機關的審查及背書
斷然不可能就地實質合憲

簡單來說文林苑這個例子
目前這個都更法是否合憲?
我認為他要"被視為"合憲,但是是否"實質合憲"要大法官會議決議才行
抗爭的人是對都更法是否"實質合憲"產生疑問,而不是該不該"視為合憲"
所以才要請大法官出來釋憲
我想這才是大家在此爭論不休的主要問題所在

回到原PO來說
不受理前:都更法要"視為"合憲,但是否"實值合憲"未知
不受理後:都更法要"視為"合憲,但是否"實值合憲"一樣未知
所以不受理並沒有改變什麼
有錯還望指正...謝謝

bio0611 wrote:
其實大家吵來吵去,我...(恕刪)


很同意你的看法

既然合憲為何又要提出釋憲? 這是很奇怪的邏輯.

依你的定義 視為合憲 自然不等於實質合憲

在大法官未審查之前 都不能稱為實質合憲

只是你在這發言是沒用的

這些人見獵心喜 大法官不受理就是不受理 並未提出違不違憲的結論

然後他們就認為不受理就是不違憲亦即實質合憲

完全忽略了這件事在憲法上的爭議

不過從他們在其他板的發言就可以概略知道這些人的特性

你恐怕是雞同鴨講了

文林苑同意都更的住戶終於有所行動啦,該環給他們一個公道了。

更新:(破文林苑懶人包) 轉文林苑三十六戶的居住正義 PO 文
sean1972 wrote:
很同意你的看法

既然合憲為何又要提出釋憲? 這是很奇怪的邏輯.

依你的定義 視為合憲 自然不等於實質合憲

在大法官未審查之前 都不能稱為實質合憲

只是你在這發言是沒用的

這些人見獵心喜 大法官不受理就是不受理 並未提出違不違憲的結論

然後他們就認為不受理就是不違憲亦即實質合憲

完全忽略了這件事在憲法上的爭議

不過從他們在其他板的發言就可以概略知道這些人的特性

你恐怕是雞同鴨講了
...(恕刪)


你這根本就在胡扯硬凹嘛,完全都是你的假設和推想,與事實偏離甚遠

任何人都可以因為任何理由提出釋憲的要求,但這不代表法規有違憲問題,只代表這個人對法規存有疑慮;大法官會駁回不受理還是受理,或是受理後會解釋為沒有違憲或違憲則是另一件事

但你卻硬要把這兩件事扯在一塊兒真的是不知所云,有人對法規是否違憲有疑慮跟該法規是否真的違憲根本就八竿子打不著好不好?還鬼扯大法官未審查之前都不能稱為實質合憲咧,你這鬼扯蛋要是成立的話我國的所有法律大概有百分之八十都實質不能稱為合憲了

何況大法官的解釋文都清楚明白的告訴你,憲法解釋是採取合憲原則,除非你有明確證據足以證明該法規確實違憲,否則都應視為合憲
也就是說任何法規只要依法律規定的程序立法通過公布施行後就自動合憲,除非經大法官解釋違憲才能稱之違憲,這麼簡單的東西你看不懂?連18分的大學生都不應該會看不懂吧?

我還真是服了你,連法緒和憲法的基本觀念都沒有還好意思在這裡大放厥詞妄加解釋,"應"和"視為"是你這樣解釋的嗎?去做點功課看一點法律的基本書再來亂說好不好?不然你就是在侮辱大家的智商

實際上我覺得依你的特性來看,大家都在對你一個人雞同鴨講
bio0611 wrote:
其實大家吵來吵去,我覺得最主要的問題是
大家對於合憲與否的層次要求不同
"實質合憲"跟"被當作合憲",本身在層次上是有差異的

因為假如說通過的法律本身就是實質合憲
這在邏輯上會產生問題的
既然都實質合憲
那為什麼還要大法官釋憲?
大法官就回說通過的法律都是合憲的就好了不是嗎?
而且台灣的立法本來就沒經過釋憲機關的審查及背書
斷然不可能就地實質合憲
...(恕刪)


任何法規只要經過法定程序立法通過公布施行,就自動合憲,因為這是憲法賦予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權力,是憲法授權的合法行為

任何人對法規存有違憲疑慮時,都可以經過合法程序向司法機關提出釋憲的申請

但大法官受理或不受理,受理後會不會做成違憲解釋則是另一層面的東西

所以別再被18分大學生誤導了,所有法規經法律程序立法通過公布施行後,都是自動合憲的,並不是你所說的"未知"
好像也不用等大法官了...因為有些人可能覺得大法官講的也是屁.....

司法院的大法官解釋第445號:
"依合憲推定原則,釋憲者在解釋憲法時,對國會制定之法律,在有明確之依據足以宣告其違憲無效之前,應為合憲之解釋"

內政部都已經決定要修法了,大法官還需要浪費時間再針對『舊法』釋憲嗎?連這個都看不懂!
釋憲案提出都兩個月了,大法官早不駁回、晚不駁回,偏偏就在內政部決定修法後一星期駁回,擺明就是尊重內政部和立法院的修法,當然也就不用浪費時間再對『舊法』釋憲了!

一、國民黨、民進黨立委分別於四月廿三日、廿四日就都更條例聲請釋憲。
二、內政部在六月十四日公布都更條例修正草案內容,並送交行政院審議。
三、大法官於六月廿二日駁回都更條例釋憲案。

無良建商、都更流氓、以及炒房投機客,你們的大限就快到了,好好懺悔吧!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等51人所提釋憲案,主張《都更條例》賦予建商在未獲全部住戶同意時,就可申請取得建照並預售,對不願都更的人,政府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徙的義務等規定,牴觸《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等41人所提釋憲案,也主張《都更條例》侵害人民受《憲法》及兩公約保障的財產權、生存權、居住權及免受強迫驅逐的自由,且與《憲法》要求的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不符。
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說,大法官駁回釋憲聲請「很聰明」,避開了可能出現「司法權凌駕立法權」的質疑。他也會再彙整意見、推動修法,兼顧住戶與廠商的合理利益。他舉例,集合住宅或獨立家屋,都更門檻就應該不一樣。
民進黨籍立委林淑芬表示,未來修法將提高「強徵」、「強拆」的門檻,以符合公共利益。但她認為「公共利益」的定義,恐怕也會衍生漏洞,近日將邀集專家、學者開會,仔細研議。


Idnes wrote:
好像也不用等大法官了...因為有些人可能覺得大法官講的也是屁.....




一下子覺得是屁~

一下子又把大法官拿出來說嘴~~
dearhenry168 wrote:
內政部都已經決定要修...(恕刪)


真好笑,拿那些"主張"來說嘴
要是針對法律是否違憲這個問題來討論的話,立委的主張就跟路人甲的主張一樣沒有意義,因為任何人透過正當法律程序都是可以提出這種"主張"來申請大法官釋憲的,沒有規定只能由立委提出

拿立委的主張出來說是有甚麼好大驚小怪的?還用紅字咧,你這一點說服力都沒有啊,這些跟隨便一個路人甲的主張效果是完全一樣的

何況,立委主張歸主張,大法官有沒有說都市更新條例違憲才是重點吧?
就好像18分大學生一堆狗屁主張,那些被18分大學生主張成是違憲的法律最後還不是照樣的個個合憲?

公共利益本來就是個相對抽象的概念,再怎麼討論也不可能把公共利益給標準化和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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