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多萬以上的房產,竟然只賤賣了200萬?

shappytimes wrote:
嗨,大家好,我又來說...(恕刪)
等續集
卡位等續集~~
聽故事!
我來解釋借200 本票為何要簽400


因為 過要要繳土增稅

這種50年沒過戶過的

土增稅都是1~2百萬~~~~
小遙遙 wrote:
我來解釋借200 本...(恕刪)

哈哈哈哈聽你在把哺
aric0811 wrote:
哈哈哈哈聽你在把哺...(恕刪)


你的回答我笑了~~
dou12543 wrote:
如果大姐給了當鋪320...(恕刪)


〉〉〉

大姐代位清償

所有權沒有移轉

但大姐取得當鋪債權讓與及抵押權

以後可以向弟弟要

也可以拍賣弟弟的持分,再自己承受

就取得產權
小遙遙 wrote:
請問買1/4 持份 ...(恕刪)


民法824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
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
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
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
,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
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
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共有物變價拍賣,最近真的很常見,也不用怕產權複雜或無法整合,當然取得成本要低於市價才有獲利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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