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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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屋人應該在哪個時刻知道屋況?? 是應該自己去發現,還是由仲介告知??
我最近一直在網路搜尋一些文章,惡補一下房屋知識
原來有"不動產說明書"這樣的東西存在
這個跟我簽約的仲介,是應該站在買家立場,還是賣家立場,還是自己的立場
那我付仲介費的意義在哪??
下面解釋"居間"的意義
以下節錄至 「從傾斜屋案例 看不動產說明書的性質」 二月 10th, 2009 by 郭 睦萱 (郭睦萱律師撰文 2008年4月)
參、 仲介義務
在這個案例當中,不動產說明書勾選房屋沒有傾斜,但是實際上有傾斜,屋主當然會有買賣瑕疵擔保責任的問題。那買受人可以用不動產說明書記載與現況不符,要求仲介賠償嗎?
仲介房屋在民法上屬於居間,依照民法第567條規定,居間人對於訂約事項有據實報告的義務,另外,以居間為營業者,對於訂約事項也有調查的義務。不動產說明書既然屬於買賣契約的一部份,當然也是訂約事項,也就是說,仲介對於不動產說明書的內容有據實報告的義務。在這裡,仲介可能會辯稱,傾斜要經過專業鑑定,屋主沒說,他們也不知道,所以沒有違反報告義務。至於調查的部分,仲介也會說他們不是專業鑑定機構,沒有能力進行這樣的調查。
但是在這個案例當中,買受人後來查訪附近的居民,附近的居民都知道這個房屋有傾斜的情形,買受人就主張仲介只要向附近居民稍加查訪,就可以知道該屋有傾斜的情形。所以仲介是否有向鄰居查訪、甚至做成書面的訪查報告,就變得很重要,可以藉此證明仲介已經盡了調查義務,否則,買受人可能可以依照民法居間的規定,主張仲介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肆、 結語
1、目前實務上,仲介提供的不動產說明書,內容有些比內政部所列「應記載事項」詳盡,甚至包含是否為凶宅、是否有龜裂傾斜。
2、不動產說明書的內容,對於賣方來說,是買賣契約的一部份。對於仲介來說,不動產說明書是訂約事項,仲介有據實報告的義務以及詳加調查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