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
拿來放別的討論區,比較有人氣。
讓其他人也可以參與討論,集思廣益
文章關鍵字
這是在行政院消保會看到的Q&A


委託仲介公司介紹房子,現在屋主要賣了,能不能取消不買?
委託仲介公司向賣方購買房子時,依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仲介業者應主動告知「要約書」或「斡旋金」契約方式供消費者選擇。若您簽訂的是「斡旋金」契約,您可以在賣方同意出賣前,隨時以與仲介公司約訂的方式撤回,但如果賣方已經同意出售了,那麼這份買賣契約就算成立了。


那麼當時在三天內要求退還斡旋金,仲介故意跟我拖拖拖,沒天良
找消保官是正確的~

旦您po的內容,關鍵點未明示,實在不容易加入討論!

#屋主未同意出售前,隨時可要求仲介業者終止斡旋或洽談
#若屋主同意出售前,你就不能出撤回該要約或斡旋金
#這麼瞎的仲介業者,會讓人笑破肚皮,請公佈不良業者!
我在發現房屋嚴重滲水的那一天,有告訴仲介不想買了,不過沒錄音
現在已經無法舉證,但是可以確定屋主還未同意出售,但也沒證據

只能靠合約書上多出的那一行字"協調不成退還斡旋金",看能不能讓消保官相信我說的話

很多東西是無法舉證的,相信房仲也有自己一套說詞
目前申訴有點慢了,只希望其他人小心一點
你當時發現房子有問題的時候應該是用"存證信函" 通知仲介退還斡旋金
而不是口頭跟他要
沒關係 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你去他加盟店裡跟他經理說(要找最大頭的) 給他很明確的表明你的立場
消保官之後是要開協調會
請蒐集好證據(照片 簡訊 等)
大聲的跟他把錢要回來!~~~~~~~~
既然屋主還沒同意成交,無論如你應該馬上取回斡旋單及斡旋金

如果仲介跟你說屋主同意成交,請他出視該屋主於斡旋單上的簽名!
沒有代表他唬爛你...

如果他跟你拖拖拉拉的,你就在他面前跟他說要打給消保官,並請馬上拿出手機進行動作~~
我是不曉得叫警察有沒有用,有用的話就在他面前打110報警處理...
今天我在想:事情的癥結在漏水
買屋人應該在哪個時刻知道屋況?? 是應該自己去發現,還是由仲介告知??
我最近一直在網路搜尋一些文章,惡補一下房屋知識

原來有"不動產說明書"這樣的東西存在
這個跟我簽約的仲介,是應該站在買家立場,還是賣家立場,還是自己的立場
那我付仲介費的意義在哪??
下面解釋"居間"的意義


以下節錄至 「從傾斜屋案例 看不動產說明書的性質」 二月 10th, 2009 by 郭 睦萱 (郭睦萱律師撰文 2008年4月)



參、 仲介義務

在這個案例當中,不動產說明書勾選房屋沒有傾斜,但是實際上有傾斜,屋主當然會有買賣瑕疵擔保責任的問題。那買受人可以用不動產說明書記載與現況不符,要求仲介賠償嗎?

仲介房屋在民法上屬於居間,依照民法第567條規定,居間人對於訂約事項有據實報告的義務,另外,以居間為營業者,對於訂約事項也有調查的義務。不動產說明書既然屬於買賣契約的一部份,當然也是訂約事項,也就是說,仲介對於不動產說明書的內容有據實報告的義務。在這裡,仲介可能會辯稱,傾斜要經過專業鑑定,屋主沒說,他們也不知道,所以沒有違反報告義務。至於調查的部分,仲介也會說他們不是專業鑑定機構,沒有能力進行這樣的調查。

但是在這個案例當中,買受人後來查訪附近的居民,附近的居民都知道這個房屋有傾斜的情形,買受人就主張仲介只要向附近居民稍加查訪,就可以知道該屋有傾斜的情形。所以仲介是否有向鄰居查訪、甚至做成書面的訪查報告,就變得很重要,可以藉此證明仲介已經盡了調查義務,否則,買受人可能可以依照民法居間的規定,主張仲介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肆、 結語

1、目前實務上,仲介提供的不動產說明書,內容有些比內政部所列「應記載事項」詳盡,甚至包含是否為凶宅、是否有龜裂傾斜。

2、不動產說明書的內容,對於賣方來說,是買賣契約的一部份。對於仲介來說,不動產說明書是訂約事項,仲介有據實報告的義務以及詳加調查的義務。

板大
放心
你穩贏的
相信我^^
別擔心
當場要求看文件的時候就要開始錄音,仲介不肯就是退錢,沒什麼好談了。

決心不要這個房子,就是不簽名、不蓋章、不拿證件出來,最差的就是不要斡旋金,告訴這家仲介說如果退了斡旋金還有機會做到您的生意。和仲介談的時候就按照您說的,咬定自己看到滲水時候已經口頭說過不買了。以上軟硬兼施,不要失了自己的堅定。

倒是想要問問樓主付了多少斡旋金?
個人農曆年前也吃過仲介的虧

定金20000最後幸好拿回來了

個人是直接到仲介公司哀求(姿態不敢擺太高),故意把事情說得很大聲

之後經理出面,最後事情也處理好了

當初也有詢問過消保官,也是叫我直接先寄出存證信函


ps.從進入仲介公司後,我就全程錄音了。我遇到的是:"方位"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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