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屋賣出,仲介無告知瑕疵之責任問題..01的仲介請幫幫我

爸爸在嘉義賣了一個大樓中型套房,只委託仲介10天便賣出
爸爸當然是很開心
只是,房子是10幾年中古屋,難免有些小問題

例如..爸爸有告知仲介..某2個窗戶邊緣有小裂縫..風雨極大時(如颱風或豪雨),會稍微滲水
(我相信很多新屋也會,中古屋更是常有)

然後屋內有隔間,都是假牆,都是當初建商使用氧化鎂板所構成
然後..好像是大風雨時,天氣潮濕,氧化鎂板會有一點吸水現象造成牆的底部有點溼氣

也有可能是隔壁家庭的水滲漏過來,詳情不清楚,但可以確定我家管路沒漏水(因為....只要有管路的地方我們已全面翻修檢查,但濕氣現象還是有,我們覺得是隔壁的水滲漏過來)<---這個可能性最大..原因不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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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仲介來時,他似乎完全不在意以上狀況,只說他了解,並說這是小事

談一談仲介價格,並簽約。

內容沒寫什麼...1.漏水項目我們沒打勾...因為我家真的沒管路漏水
2.無漏水項目我們也沒打勾...因為有以上的狀況
3.我們勾了" 現況交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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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賣出去了

我們賣的很便宜,但成交價很高,所以我們的約都是仲介賺走。但沒關係....
我真的不知道仲介怎麼解釋以上狀況的

1.買家有可能會不知道狀況而同意現況交屋嗎??因為真的是簽現況交屋
2.我們都有跟仲介說明這些事,但合約完全沒寫,而且也以現況交屋賣出了,未來這半年的保固....
我們賣家會有很多責任嗎??還是仲介也要承擔呢??
3.可以敎我們怎麼避免責任嗎??盡量減少也好,畢竟賣便宜就是餵了想減少麻煩,還是如大家所說,房子賣了再說,有是再處理就好
E360 wrote:
.....我們賣的很便宜,但成交價很高,所以我們的約都是仲介賺走.......

這點就很難理解?為何賣很便宜而成交價卻很高?合約不是買賣雙方一起簽的嗎?仲介賺的不就是固定%數的服務費?

既然都已成交了,漏水、潮濕問題就先擱一邊吧,空著急也是於事無補,等買方有反映再看要如何處理....
我還是簡單一點說好了

我們給仲介一個價...只要他們能賣以上...那都是他們的

所以並不是固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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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房子賣出去後,再怎樣都是賣方贏了。因為要退房子幾乎是不可能

畢竟我們不是什麼嚴重瑕疵

1.只是窗戶會因為大豪雨滲水(不是流出來喔,是很小很小的滲,甚至不用拿抹布放地上吸水)

2.另外就是隔間牆的牆底有溼氣甚至會有一點點摸的出來溼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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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什麼都告訴仲介了,仲介一派輕鬆,也順利賣出去了

但是合約上...啥也無註明...只有勾 現況交屋

假設買家發現了,我們賣家是否該負完全責任??

我們就是不想有麻煩事或還要幫人處理才會賣低的啊....

E360 wrote:
我們給仲介一個價...只要他們能賣以上...那都是他們的

所以並不是固定%數

是委託給哪家仲介賣的?怎會有這種委託方式?

以瑕疵擔保責任來說,賣方絕對大大於仲介......

但買方尚未提出異議主張前,這些擔心都是多餘的,說不定一點事也沒有。
第365條規定,房屋內的滲漏水若是由原屋主留下來的,原屋主即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因此在半年內買方可據民法向賣方求償價金以及重大瑕疵五年期間的解約權。若非原屋主遺留的瑕疵或非經由改建所引起的漏水問題,各家房仲業者,在這方面提供不同程度的保固服務,購屋者可別「漏」了這項權益。

我什麼都告訴仲介了
我實在不知道他們怎麼跟買家談的
我也很怕半年內買家有反應什麼,仲介就順理成章推來給我們
ysc_kyy wrote:
是委託給哪家仲介賣的...(恕刪)


賣方絕對大大於仲介??這是什麼意思??
你是賣家
都住習慣了
當然會覺得你的房子漏點水裂點縫是小小瑕疵
但對買家而言
如果仲介沒有說明
是不是會覺得好像被騙了呢??
感覺好像是樓主想把責任推給仲介耶!!
如果這麼介意
應該去查明仲明有沒有確實把屋況告訴買家
並請買家簽約註明這些都不追究
要不強調自己賣的多便宜 貴的都是仲介賺走 這些話
好像於事無補
E360 wrote:
賣方絕對大大於仲介??這是什麼意思??

是指對於瑕疵責任的擔保......
據小弟的瞭解,在與仲介方簽訂契約時若有明確告知仲介房屋現況,但仲介未轉達買方造成日後的糾紛,仲介業者要負全部責任.

詳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

(1)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

(2)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E360 wrote:
我們賣的很便宜,但成交價很高,所以我們的約都是仲介賺走。但沒關係....


這也不行!就算你情我願,也已經違法!

條文如下: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條例第19條第1項)。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條例第19條第2項)。

E360 wrote:
內容沒寫什麼...1.漏水項目我們沒打勾...因為我家真的沒管路漏水
2.無漏水項目我們也沒打勾...因為有以上的狀況
3.我們勾了" 現況交屋"


這又是違法:

(1)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2) 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

未打勾或未經說明的部份應由仲介業者負責說明,也就是說仲介業者接受賣方委託即負有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對於條文內容有義務逐條說明.就算未打勾的條文,也要說明未打勾原因.否則明顯為執行業務中之瑕疵.

詳細條文:

第十條 經紀業應依法令規定對消費者揭露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之內容,不得有蓄意矇蔽欺罔之行為。(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


不然我問你,假如我是買方,問你某某條文為何未說明也未打勾?你要如何解釋?

1.我沒看清楚所以漏掉了.

仲介要負責.因為未做到監督之責.

2.仲介說那不重要所以沒寫沒關係.

仲介有可能觸犯教唆犯罪之責,以及明顯怠忽職責.

此外尚有:

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條例第22條)

這麼差的服務品質,你確定與你簽約的仲介人員有合法取得經紀人或營業人證照嗎?把當初的委託書拿出來看,仲介人員有沒有簽名?簽誰的名字?

沒有的話,恭喜你,又可以多告一條.



那請教一下!
如果房子窗角有裂縫,下大雨會滲水進來.
後來裂縫打針,並重新批土. 已經不再漏了.
假設後來我把房子賣掉,
房子住久了因熱漲冷縮或地震又產生裂縫, 滲水進來.
這樣賣方還有責任嗎?
簡單講,就是曾經漏水的房子,後來修好, 賣出去又漏,那賣方有責任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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