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大家一下,
一般約(3個月)可以解約嗎?

一般約的期間,
如果剛好同棟的人自行來洽詢說要買,
而成交後,仲介會來要4%嗎?
------------(恕刪)
~WISH~ wrote:
如果買方本人及二等親...(恕刪)

正確解答
瞭解了,謝謝!!
所以沒有中止合約,
自行賣給同棟的人,
應該也不會被仲介要4%
wish 大大

那請仲介帶看過同社區房子

後來因為可以探到屋主資料 所以想切入
怎麼避...
~WISH~ wrote:
如果買方本人及二等親以內, 曾透過委託的仲介帶看過, 通常委託合約中都會規定, 要付服務費.
此條款有效期. 通常持續到一般約結束日期的三個月後.
...(恕刪)


這只對買方的出價斡旋產生約束力

如果買方根本沒有簽過斡旋或要約書

這個對買方也沒有約束力

對賣方而言

一般約是無法對賣方產生什麼約束力的

內容也只有對於成交後需付服務費的規定

並無如果看過房子的人私下來買,賣方要付費的規定!

對賣方而言

如果簽的是一般約

一般而言可以隨時終止合約並拿回合約書

(因為就算他們不中止也沒用,你不配合或根本不賣給他介紹的客戶,他就完全沒辦法)


只是基於個人誠信,我覺的沒有必要這樣做

除非你打算用這些錢換誠信

或是仲介根本不賣力

要不然這樣做的話,對你未來並不會有什麼好處!
所以如果是簽一般約,應該要先終止合約後2個月,才能賣給仲介帶看過的買方嗎?
如果買方刻意隱暪,仲介追討的手續費只含賣方嗎?是否連買方一起呢?謝謝!
看到這篇po文,想說順便請教一下版上大大

如果有間房子已給仲介簽了一般約要售
在這3個月售屋期內,我還可以試著出租給別人嗎?
也就是邊售邊租
如果,我順利出租了,那我便向仲介終止售屋合約,這可行否?

因為我有一間新房子將來完工後,可租可售.
但又不願意浪費3個月的等待期,不希望3個月後再來出租
希望一併進行,所以,是否可以邊售邊租呢?
謝謝


可.
房子還是你的, 你愛怎麼處理就可怎麼處理. 就在那本屋況說明書的狀況改為'出租'即可.


tamama0000 wrote:
看到這篇po文,想說...(恕刪)
忍忍忍

stephen02 wrote:
這只對買方的出價斡旋產生約束力

如果買方根本沒有簽過斡旋或要約書

這個對買方也沒有約束力

對賣方而言

一般約是無法對賣方產生什麼約束力的

內容也只有對於成交後需付服務費的規定

並無如果看過房子的人私下來買,賣方要付費的規定!

對賣方而言

如果簽的是一般約

一般而言可以隨時終止合約並拿回合約書

(因為就算他們不中止也沒用,你不配合或根本不賣給他介紹的客戶,他就完全沒辦法)


只是基於個人誠信,我覺的沒有必要這樣做

除非你打算用這些錢換誠信

或是仲介根本不賣力

要不然這樣做的話,對你未來並不會有什麼好處!

一般約一樣是合約,不可以因為仲介"通常"不會對一般約的案件主張其權利。
即使買方沒有簽過斡旋或是要約書。只要仲介能提出曾經介紹過買方此不動產的証明,一樣有效。
我是仲介,當然有很多保護自己的技巧。

只是說~如果買賣雙方不是刻意要規避服務費用而做的手段,通常是不會加以提告的。
誰都不喜歡沒事找事做。

2樓wish 大說的才對。
不要去考驗對方有沒有舉證的能力。服務費的求償對於一般約結束後的三個月內仍有效力。跟著合約走就不會出錯。

對於賣方也是一樣,以合約內容為原則。
平常所說的都是"通常",並非對賣方無約束力。
夜路走多了,遲早會遇到鬼。
難保哪天不會遇到一個訟棍,就喜歡提告。跑法院都跑到你煩。

看過房子的人私下去買,只要在一般約到期後的三個月內跟屋主私下成交。
被仲介發現的話,不被告的機率還真是微乎其微。
到時候就只能看著白紙黑字在那邊硬凹自己不曾透過仲介介紹那間房子。
何必呢?

真的想要私下成交?那就等到一般約到期後的三個月再說吧。
(如果雙方都願意等的話。)

還有,真的不要亂教人。
一般約絕對不是可以隨時終止合約的啦。那只是一般的習慣,不去計較原因。而不是保證不會出事。

說真的啦。一般情況下,你不想賣了又何必拿著合約逼你賣呢?
只是不要為了規避那些交給仲介賣時就知道到時候成交要付的服務費而玩弄這些小手段。
弄到有些人毛起來就告上法庭了。不管輸贏,肯定麻煩的要死。

至於誠信問題,道德教育就輪不到我來多嘴了。
只是想告訴您,千萬不要誤以為這樣就萬無一失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