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之前~我們大樓的管理委員會已經胎死腹中~所以我們總共8棟社區大樓,
因為管委會成立不起來,所以就分成一邊一國(我們這邊有5棟,另一邊為3棟)
所以在管理上就分成兩邊(只因為中間隔著一條路所以就分成兩邊)
就因為管委會的胎死腹中(因為基金已被不肖建商與人事捲走已無法追回),所以警衛室也荒廢,消防器材也報廢
所以,我們這邊的狀況,5棟大樓也未有共識而產生自主管理型態<-(也就是各棟自己管理,大公維護的部分需要分攤的再找各棟來分攤費用)
不過在前幾年因為為了公共安全的部分有招開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成立管理委員會~
也行文縣府申請核准報備
因為我們這棟所收取的費用基本上不多,只對基本電梯的固定保養及化糞池等的公共費用開銷做平均分攤來做繳納,大約一年收一次,一戶只收4000~5000元,(一棟有10層共20戶)
我們這樣的方式已經施行了12多年了,大家也相安無事,就算住戶沒在這住,也有所謂的減免的方式來收取,
問題來了~今天有個兩年沒繳管理費的住戶說:我們沒有成立管委會,帳目都不清楚,而且也沒開會,
我拒繳所謂的管理費用!
我們有試著跟他說,所繳的費用只針對本身公共費用的固定開銷而做收取,而且費用也不多,
且每次都會有所謂貼公告來告知費用的支出!
但是他還是說拒繳,還揚言說要告我們社區管理不當,因為沒有成立管委會,他們不接受這樣的說法!

我想試問,本棟住戶都在用無給職的為本棟付出當時,為何他可以大聲的說他拒繳管理費,而繼續享用所謂我們公用的設備~請問大大~對於這種人有什麼方式可以遏止此行為!而保障本棟住戶基本應有的權益!

P.S.我們層數只到10樓,它們位居為10樓而且這種頂樓加蓋據說是當初建商為了增加賣費用所增建的,不知他們所謂的11樓的部分可否反告發它們侵占嗎?
文章關鍵字
頂加, 看有無當初的分管協議書? 建商蓋的還是10F自蓋的?

軟的不吃, 那就來硬的! 到區公所調解會寫狀.

magicerjen wrote:
很久之前~我們大樓的...(恕刪)
忍忍忍
頂樓加蓋?
那就檢舉他先囉!
怕他個鳥

另外電梯加感應磁扣
不繳管理費的不給磁扣
讓他爬樓梯吧
抗議Mobile01站方黑白不分亂停權,即日起關閉帳號不再參與討論
magicerjen wrote:
很久之前~我們大樓的...(恕刪)


那麼多個人意見
又不盡義務~
直接推舉他來擔任主委一屆!
下次準乖乖的不敢"暢秋"...
從來處來,往去處去

拍郎 wrote:
.....
另外電梯加感應磁扣
不繳管理費的不給磁扣
讓他爬樓梯吧



+1
電梯加感應扣,
過濾鄰居帶來的客人,
也讓不繳管理費的多練練身體.
放空真難,GG老愛攪局.

另外電梯加感應磁扣

不繳管理費的不給磁扣

讓他爬樓梯吧


如果加裝感應磁扣是為了社區安全那是OK的
但如果是為了因為不繳管理費而限制公設使用那管委會可是會被告的喔
這樣的案例不少有興趣可以上網查查就知道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第40條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前條規定,於管理負責人準用之。

上述的條例只是要跟你說並不一定要成立管理委員會才能擁有管理社區的權限
更何況你們也都已經有向縣府申請核准報備
所以就算沒有管委會,應該也會有管理人吧

只要有,那再根據40條即便是管理人也就可以來行使36條所賦予給管委會的權限(當然也包含義務)
這權限當然就包含管理費的收取
一旦名正言順,往後只要再遇到這種不繳管理費的
就可以根據管理條例第21跟22條來進行催告、訴請法院命其給付.....等

目前該住戶已經2年(2期)沒繳,所以你就可以開始準備發存證信函囉
你們的故事怎麼跟我一模一樣,
我住楊梅比佛利,哭....
到現在連管委會都成立不起來
超多人不繳公電,三不五時給你來個停電
沒電梯也算了,連公用抽水馬達都停止運作,生活有夠不便
真想快搬離這裡.
yu928 wrote:
如果加裝感應磁扣是為了社區安全那是OK的
但如果是為了因為不繳管理費而限制公設使用那管委會可是會被告的喔
這樣的案例不少有興趣可以上網查查就知道了...(恕刪)

您說的案例應該是指沒有替代方案的情況下
造成住戶回不了家
這樣的確會形成妨礙自由
這主要是發生在以磁扣控制門禁的情況
電梯磁扣比較不一樣
因為還有『爬樓梯』的替代方案
並不會造成無磁扣者無法回家的情況
也就沒有妨礙自由的疑慮了
抗議Mobile01站方黑白不分亂停權,即日起關閉帳號不再參與討論
繳交管理費是住戶對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義務
管委會是受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委託進行管理
管委會沒成立或管理不當,不是拒繳管理費的理由.
拍郎 wrote
您說的案例應該是指沒有替代方案的情況下
造成住戶回不了家
這樣的確會形成妨礙自由
這主要是發生在以磁扣控制門禁的情況
電梯磁扣比較不一樣
因為還有『爬樓梯』的替代方案
並不會造成無磁扣者無法回家的情況
也就沒有妨礙自由的疑慮了

台北縣政府工務局與某個臺北縣公寓大廈管理協會可不認同你的看法,甚至認為管委會有犯了刑法強制罪的可能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871415/IssueID/20090819
http://tpcyc.web66.com.tw/web/UPT?UPID=53659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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