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只是簽約當時,口頭隨便說個當地行情卻無拿出任何書面資料分析給當事者聽,這樣能符合合約上的需告知三個月內市場行情嗎?
2.有兩個營業員簽名,得知其中一人無營業員證照(聽說很好拿只要上課時數達成即可),這份契約能否說有效無效?
3.我以為契約就該是開價,怎麼有房仲說那是廣告價?如果必要時為了證明賣家有授權委賣還要拿給買方看,這樣豈不是讓買家得知賣家的價格,要高賣也不成說不定只有被殺價的份,這樣房仲業者也未必能得更高的佣金,有點矛盾。
4.說有買家下斡旋金六十幾萬!我想一般就算是訂金也可能只十來萬,然後要約書只有簽名無聯絡電話、無地址、無任何支付款的證明,房仲說有本票但是也沒提出,是不是之後變造出來也無法證明日期也能硬凹到成立?而且24小時內沒有以書面資料寄送或簡訊通知到賣家那邊,好像契約裡頭有段提及必須這麼做,這樣房仲方面是不是算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