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市士林區 買了一間預售屋 因為不可換約 所以跟屋主在代書那簽約 並給了第一期款 合約上交屋日期是三月29號前交屋前些日子 屋主存真信函跟我說 三月29號前如未能交屋 那我們的合約就自動無效 (我電話問建商 建商說3月29是來不及交屋的) 請問各位大德 三月29號前 是當時推估的時間(代書寫的 其實我對何時可蓋好房子並無概念)! 難道真的是這樣嗎? 是代書的疏失 還是賣方在騙我呢? 我覺的他是不想賣了 我該怎麼辦呢? 頭期款還有部份被屋主拿走了呢! 我該怎麼辦呢?
說的對補充契約或是例外條款 必須是雙方同意並且共同用印的絕非他單方面發個存證就算數依妳的狀況 其實是賣方違約(因為當初她承諾妳3/29 但是做不到)妳可以要求兩種1. 可以延長到期時間 但是賣方必須補償一定損失(兩造再議)2. 不延長(或談不攏) 就按照合約中的違約條款請求交易付款的返還與主張違約補償傻了他話說代書不都是買方找的多嗎?因為交易的代書費 都是由買方支付的啊
dsa157058 wrote:在北市士林區 買了一間預售屋 因為不可換約 所以跟屋主在代書那簽約 並給了第一期款 合約上交屋日期是三月29號前交屋前些日子 屋主存真信函跟我說 三月29號前如未能交屋 那我們的合約就自動無效 (我電話問建商 建商說3月29是來不及交屋的)...(恕刪) >>>真好笑勒 !3/29 到期 , 是賣方無法交屋給你吧如果建商無法交屋給賣方 , 賣方如何交給你 ???看合約有沒有不能如期交屋的罰則是你罰他吧 !>>>因為賣方未能如期履約賣方應該無權要求解除契約如果賣方執意如此看合約如何規定 ? 就照合約處理
補充一點若是賣方聯合代書私自用妳留給代書的印鑑自行加上這個解約條款在對方那一份上面(妳的自己留著 他們不可能加得上去)妳不但可以主張違約賠償 還可以控告他們偽造文書跟共謀詐欺相信這人不會這麼傻在大陸購房 賣方違約的例子多不勝數單是貪圖利差 補得過違約金所以頭款不要太低 這樣他們才不會輕易反悔但契約就得寫清楚點 同時自己要有法律常識
樓主有點語焉不詳耶,房子不賣就退錢,可能要加倍退錢呢,如果合約寫明的話要加倍,樓主的智商需要鑑定一下,勸您趕緊找律師,先不要想訂家具的問題,先找律師,地方政府有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不要找我們非律師的人出主意,會妨礙了您的權利,記得多找幾個律師免費諮詢一下,想出最好的對策,祝福您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