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沒錢買車,所以每天很認命的搭公車捷運上下班,可是小弟每天坐公車就看到外面滿街跑的私人車輛,總想跑去跟「還我牛」舉牌抗議「政府為什麼不讓車子降到一台10萬」?
「神經病,你又不是沒車就上不了班,想買車不會自己努力賺錢?政府有什麼義務讓你一定要買到車?」
房子不也是同理嗎?
小弟同意政府應該要保障人民「有房子住」,而且要能在一定程度內配合工作地點,所以小弟並不贊成「買不起臺北市,不會去南部找工作」的論調,畢竟「工作機會集中在北部」是不爭的事實。
但小弟不懂的是,「有房子住」跟「有房子」是兩回事,在台北,不論從經濟壓力或與工作地點的距離,「租房子」都比「買房子」容易多了,二者一樣可以「有房子住」,為什麼一定要犧牲生活品質來買房子?
說的直接一點,政府有義務讓大家都「有房子住」,但為什麼有義務要讓房價降到大家都「買到房子」?一般辛苦多年存錢買到房子的人,會希望房子的市值縮水嗎?為什麼這些人的財產就應該先被犧牲?
請注意,「沒買房子」不等於「沒地方住」,除非臺北已經到了「每個地方都是租金跟房貸一樣貴」或「就算租也租不到」的程度,否則「要租?要買?」是每個人的自由選擇,既然是自己的選擇,就要衡量自己的能力,否則有什麼理由要求政府犧牲別人的財產來成就自己的財產?
社會福利不等於社會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