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昨天雖然確定6月1號上路,但是各位觀眾,到底有沒有看出奢侈稅的破綻阿?
其中一個重點是,奢侈稅對於出售時間的定義是以(簽訂銷售契約時間)為準,而不是以過戶時間為準.
開玩笑,投資客之所以貸款成數能達到100%甚至120%,還不是因為假合約的問題.
以(簽訂銷售契約時間)為準,也就是說只要在訂定合約時把簽約日定在今年6月1日之前,
然後延後交屋,即使今年12月成交,都不用繳奢侈稅.
比較小心一點的人,現在就可以找代書訂買賣契約了,等到真的有人要買房子時,再用變更登記名義人的方式,那不就完全合法跳脫奢侈稅的限制了.
另外一點(自住房產先買後賣,並於換新屋後1年內出售),投資客只要找名下沒有登記自住房產的人頭戶,親戚,甚至是流浪漢,其實問題不難解決,人頭戶市場行情也才1%,相對成本比15%的奢侈稅省多了,況且哪個投資客那麼遜,投資的房子要長達1年才賣的掉.
以近年仲介成交比例計算,仲介業成交的案子中,有50%的房子是在一年之內買到再賣掉,或許不能說這50%都是投資客,但是絕大多數投資客的確是都有能力在一年內把投資案處理掉.
你說仲介業不敢打假合約嗎?個人認為,不敢打假合約的仲介會慢慢退出市場,沒聽過劣幣驅逐良幣嗎?
情勢已經很明顯了,你知道要賣哪家的股票了嗎?
文章關鍵字
誰跟你是426 wrote:
情勢已經很明顯了,你知道要賣哪家的股票了嗎?...(恕刪)


好難懂的房x文

請直接跟我說哪一家?
仲介業上市的只有一家!!直說會被告!!!
這時候

媒體不會報~~~


誰跟你是426 wrote:
奢侈稅昨天雖然確定6...(恕刪)



玩假的還是很多人信阿。

騙的到,就好。

誰跟你是426 wrote:
奢侈稅昨天雖然確定6...(恕刪)


別害怕喔!
照樓主說的...是假的...
不管接下來還有幾招出爐...
千萬別害怕喔!

也要挺住喔!
前兩天聯合晚報有一篇報導,內容是有關躲打房教戰守則,我截錄其中部份內容給沒看過的人參考:

=================================================================================
俗稱奢侈稅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在房地產部分,設有11項豁免條款,其中包括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有一戶自用住宅、銷售因遺贈而取得的房地,均排除適用。也就是這些房子即使在一年內買進賣出,也不用課奢侈稅。

人頭一買一賣 課不到稅

在自用住宅部分,投機客現傳出的「對策」是,只要找幾個單身、沒有房子的可靠人頭,透過買進一間就賣出一間的方式,永遠保持名下只有一間房子,就可避掉10~15%的重稅。

依照今天通過的草案,投機客如果採取這種方式,確實課不到奢侈稅,只要讓人頭確實申報不動產交易所得,也不怕查稅,而不動產交易所得申報是以公告現值計算,稅額並不高,本來投機客就把這部分計入成本,也不會逃漏。

假贈與真買賣 稅變少了

銷售遺贈房地是另一漏洞,繼承方面較無法作假,但贈與則未必要有親屬關係。如果買賣雙方同意以贈與名義進行買賣交易,依草案規定,兩年內出售也不用課稅。

當然採贈與方式,會有贈與稅的問題,但和奢侈稅比起來,贈與稅只有奢侈稅的「零頭」。

譬如一間1000萬元的房子,如果買進賣出在一年內,得課奢侈稅150萬元。但如果是用贈與方式交易,同樣誠實申報,1000萬的房子公告現值大約只有三分之一市價,大約300萬元,再扣除220萬元免稅額,報稅金額只剩80萬元,現行遺贈稅已調降至10%,換句話說,只要繳交8萬元的稅額。

不過戶交信託 可避風頭

市場上還有一種盛傳的對策是,買賣方交易後,並不立刻過戶,把房子交給公証第三人,如信託公司作信託,並指定買方為受益人,等度過奢侈稅兩年年限後,再由信託公司交給受益人,也就是買方。如此賣方實質上已賣掉房子,買方也有保障,把奢侈稅分一些給信託人,大家皆大歡喜。
=================================================================================


為了平息民怨,我個人相信奢侈稅政府是玩真的,但是,是否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恐怕會令很多人失望的.
要選舉了啊!
有夢最美,有用有鬼。
降房價,這是個最奢侈的夢。

誰跟你是426 wrote:
奢侈稅昨天雖然確定6...(恕刪)
請把法規條文讀清楚
有關持有時間
持有時間計算方式是以賣方取得產權日(就是俗稱過戶完成日)起計到出售訂約日(就是和買方簽約日)
納稅義務人是賣方 所以出售時打假合約並不能逃掉奢侈稅 時間往前簽訂反而讓賣方持有時間變短
時間往後簽訂 就要問買方肯付了錢卻得不到保障嗎(每一個買方通常都是買了之後 用最短的時間趕快過戶到自己名下 才不會有風險)
所以簽訂日期造假並不能讓你佔到任何便宜
講到信託 賣方一定是委託人 銀行是受託人
問題是委託人能不能隨時取消委託 中止委託勒 這樣買方有何保障 有那一個買方願意把錢給賣方 然後得到一個不穩定的信託合約勒(委託人可以隨時中止委託)
請把法律搞清楚 不要信口開河誤導大眾

另外 買方不過就是規規矩矩買個房子 為何要跟賣方大玩法律風險的遊戲
被捉到不是更得不償失
簽約日定在6月1日前?

吳敦義說:6月1日可望上路 追溯到二○○九年,課奢侈稅

該條例生效後,將回溯計算房屋、土地持有時間,民眾於二○○九年六月一日以後買入的非自用住宅及土地,若持有不滿兩年,售出時將課以十%稅額,若持有不滿一年,則將課以十五%的稅。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16/4/2pwv6.html

誰跟你是426 wrote:
奢侈稅昨天雖然確定6...(恕刪)


世上那有實務可行又無漏洞的法律
你來訂訂看!
將你認為合理的條文放上來
找不到漏洞,那你就是上帝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