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說明自己的資料
家庭年收入約150W
一家四口扶養2個小孩
每年報稅均用列舉
稅率落在12%
現在因為想在外面租房子
有個問題請教大家
看到不錯的2間房子
一間開價24000,不能報稅
一間開價26000,可以報稅
再考量稅金跟支出的角度
租房子選擇便宜但不能報稅好,還是選擇貴但是可以報稅好?
報稅與不能報稅租金應該差距多少對我而言才算合理?
謝謝大家的回答
uwap2010 wrote:
標準答案是租房子不花錢又可以報稅最好
uwap2010大,這叫「送」不叫「租」

blueheart111 wrote:
如果有辦法把稅率降到5%肯定是報稅好
blueheart111大
我想很難
Roger0804 wrote:
以12%稅率來算, 房租報稅的話可以少繳稅 12萬 x 12% = 1.44萬/年
如果不報稅房租每月少2千, 則可以省 0.2萬 x 12月 = 2.4萬/年
感謝Roger0804大回覆
請問Roger0804大
我聽說
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租金收入時,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繳納之。所以扣繳義務人在給付租金時,所得人如果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一次給付租金在2萬元以上者 ,承租人應在給付時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惟每次應扣繳稅額未超過新臺幣2千元時,免予扣繳)。並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如果我的租金假設2萬元的話
每個月「應該主動」繳納給國稅局2千元,剩下1萬8才是屋主的嗎?
而且這個責任還苛責承租人
如果不能報稅
又被國稅局逮到
不是很倒楣

同法89條:
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
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
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
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
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
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
得者。
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應檢附之文件: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view.jsp?tax_no=A0820110126001
slame wrote:
我聽說
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租金收入時,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繳納之。所以扣繳義務人在給付租金時,所得人如果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一次給付租金在2萬元以上者 ,承租人應在給付時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惟每次應扣繳稅額未超過新臺幣2千元時,免予扣繳)。並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