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 如果房屋價格下滑,銀行可以因擔保品價格不足,要求老百姓提前還款。

今天看新聞知道的,我沒想到房貸合約上,可能有這條約定耶。

這是真的嗎?

有人聽聞強制執行的案例嗎?


ss73211 wrote:
今天看新聞知道的,我...(恕刪)


這當然合理

不然還不出錢來

銀行賣掉房子虧損找誰負責


不過實務上發生機率很低

因為房價只漲不跌

銀行根本不會擔心這種風險

ss73211 wrote:
今天看新聞知道的,我...(恕刪)


白紙黑字約定要用時就可用,
不然您認為寫假的,
沒用的就不會放上去.

diehard1 wrote:
...
不過實務上發生機率很低

因為房價只漲不跌

銀行根本不會擔心這種風險


過去機率很低不代表將來也一樣.

美國次貸風暴, 冰島破產, ...

也許有一天會再出現

"台灣第一次, 全世界都在看!"

看誰樂意參與到?

這當然有可能而且也實際發生過
之前發生921地震時
有許多的"不動產"一下子都變成"動產"
之前認為房子這種抵押擔保品不會跑掉
可是它倒掉了變成危樓還要花錢拆除清垃圾

所有銀行馬上要求原房屋貸款人還清借款
原因是抵押擔保品滅失或不再具有擔保價值
只要客戶信用沒有惡化

就算房價跌 也少見銀行行使這條約

但如果房價跌 客戶收入變得不穩定 信用有警示條件出現

那就可能會發生要求提前還款的情況喔
明明就發生過~

還好幾次

~不過銀行會先要求看你能不能提出其他擔保品

或是其他信用狀


科技始終來自於惰性

leein123 wrote:
明明就發生過~還好幾...(恕刪)


您很聰明一定知道有些職業像某某投顧都有一個特色:專門說你想聽的,可是風險呢?他不告訴你,就像房仲他只會告訴你這間房子投報率多少,最好就是你一聽到8%就簽約,很多剛入叢林的小綿羊就這樣被吃了,他不知道滿租是會持續多久,好不好收?就聽到滿租就昏了。
銀行只要你能正常還款
管房價漲還是跌 反正就找你要

只要兩個月未還款 將視為危險警訊
管房價漲還是跌 都要你馬上還清 (也就是要法拍拉)
ss73211 wrote:
今天看新聞知道的,我...(恕刪)


這發佈這新聞的人,要不是吃飽太閒,要不太沒常識

擔保品價值不足,債權人本來就有權利要求增加擔保品,否則有權把抵押品拍賣

這本來就是十分合理的條款

只是,我相信要走到這步,銀行可能會動用這個條款時,我相信應該不會是少數人的問題,而是大多數人的問題!

只要這個問題不是你個人面臨到的,而是大多數人面臨的問題,那麼他就不會是個問題!

因為,若政府坐視銀行對大多數借款人發出要求增列擔保品時,嘿嘿....房價只會更進一步崩跌,只會更多人需要增列擔保品,然後又惡性循環下去,直到全部的借款人再也無力增列擔保品為止

然後,這就可以稱之為本土型金融風暴,台灣經濟也完了!

你是政府官員,在察覺到有這種風險時,你會怎麼做?

還不就賣力提出各種優惠方案,鼓勵大家買房子,要不然就是稅賦減免(例如幾年前曾實施過的,土增稅減半)

在許多政府的規定中,你可以輕易感受到,政府其實是鼓勵人民買房子,而且還鼓勵你越買越大,越買越貴的!例如:重購退稅,有規定後面買的必需大於前面買的,否則就不退土地增值稅,也等於鼓勵你,賣屋後記得在要再買

對於,不買房的人,就沒這種稅負上的優惠!

這是因為土地資產是銀行擔保品的最大來源,而銀行出問題,整個經濟就會出問題~

政府不可能坐視不管

所以,買屋自住是風險極低的~


有關這個條款,已有最高行政法院頒布法院判例了,簡單講:金融業者若要與借款人約定加速條款,應事先通知借款人,不能私自約定:當借款人出現債信不足等情形,銀行認為債權可能不保,就會根據合約條款要求借款人加速還款

因此,關鍵在於,必須先"通知"借款人

不過,這並不是說銀行無權要求提前還款,而是要保護只是疏忽,導致延誤還款

一般來說,銀行都會先用電話通知"幾次"客戶要把錢存到約定扣款帳戶中

如果被銀行認為你是故意再躲避,銀行會先存證信函,等一段合理時間後,銀行還是沒收到還款時,銀行就可以使用加速還款條款

在許多案例中,曾經有人試圖以生活困難,要求減少還款,但都被法院判敗訴,銀行要求加速還款是合理的!除非是申請破產保護,讓更生人擁有一個重建信用的重生機會(但關鍵在於,名下資產仍有淨值,否則根本沒有必要申請破產保護)

系爭約定書第15條雖約定「立約人因前條情形經貴公司通知償還債務而未履行時,除得依第1條規定辦理外
,立約人其他債權,概視為均屆清償期。」,惟核其內容,上訴人仍得未經通知即減少對借款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亦即上訴人仍得逕行行使加速條款,是以,倘日後借款人發生該款信用不良情事,上訴人有無逕行行使加速條款概括條款之必要等,已立於 須聽憑上訴人片面決定是否符合該款規定而行使,對於借款人權益之保障已有失公平。

http://fyjud.lawbank.com.tw/index4.aspx

【裁判字號】 97,裁,4796
【裁判日期】 971023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
【裁判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4796號
上 訴 人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 律師
      陳岳瑜 律師
被 上訴 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7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