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新聞知道的,我沒想到房貸合約上,可能有這條約定耶。
這是真的嗎?
有人聽聞強制執行的案例嗎?
ss73211 wrote:
今天看新聞知道的,我...(恕刪)
這發佈這新聞的人,要不是吃飽太閒,要不太沒常識
擔保品價值不足,債權人本來就有權利要求增加擔保品,否則有權把抵押品拍賣
這本來就是十分合理的條款
只是,我相信要走到這步,銀行可能會動用這個條款時,我相信應該不會是少數人的問題,而是大多數人的問題!
只要這個問題不是你個人面臨到的,而是大多數人面臨的問題,那麼他就不會是個問題!
因為,若政府坐視銀行對大多數借款人發出要求增列擔保品時,嘿嘿....房價只會更進一步崩跌,只會更多人需要增列擔保品,然後又惡性循環下去,直到全部的借款人再也無力增列擔保品為止
然後,這就可以稱之為本土型金融風暴,台灣經濟也完了!
你是政府官員,在察覺到有這種風險時,你會怎麼做?
還不就賣力提出各種優惠方案,鼓勵大家買房子,要不然就是稅賦減免(例如幾年前曾實施過的,土增稅減半)
在許多政府的規定中,你可以輕易感受到,政府其實是鼓勵人民買房子,而且還鼓勵你越買越大,越買越貴的!例如:重購退稅,有規定後面買的必需大於前面買的,否則就不退土地增值稅,也等於鼓勵你,賣屋後記得在要再買
對於,不買房的人,就沒這種稅負上的優惠!
這是因為土地資產是銀行擔保品的最大來源,而銀行出問題,整個經濟就會出問題~
政府不可能坐視不管
所以,買屋自住是風險極低的~
有關這個條款,已有最高行政法院頒布法院判例了,簡單講:金融業者若要與借款人約定加速條款,應事先通知借款人,不能私自約定:當借款人出現債信不足等情形,銀行認為債權可能不保,就會根據合約條款要求借款人加速還款
因此,關鍵在於,必須先"通知"借款人
不過,這並不是說銀行無權要求提前還款,而是要保護只是疏忽,導致延誤還款
一般來說,銀行都會先用電話通知"幾次"客戶要把錢存到約定扣款帳戶中
如果被銀行認為你是故意再躲避,銀行會先存證信函,等一段合理時間後,銀行還是沒收到還款時,銀行就可以使用加速還款條款
在許多案例中,曾經有人試圖以生活困難,要求減少還款,但都被法院判敗訴,銀行要求加速還款是合理的!除非是申請破產保護,讓更生人擁有一個重建信用的重生機會(但關鍵在於,名下資產仍有淨值,否則根本沒有必要申請破產保護)
系爭約定書第15條雖約定「立約人因前條情形經貴公司通知償還債務而未履行時,除得依第1條規定辦理外
,立約人其他債權,概視為均屆清償期。」,惟核其內容,上訴人仍得未經通知即減少對借款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亦即上訴人仍得逕行行使加速條款,是以,倘日後借款人發生該款信用不良情事,上訴人有無逕行行使加速條款概括條款之必要等,已立於 須聽憑上訴人片面決定是否符合該款規定而行使,對於借款人權益之保障已有失公平。
http://fyjud.lawbank.com.tw/index4.aspx
【裁判字號】 97,裁,4796
【裁判日期】 971023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
【裁判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4796號
上 訴 人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 律師
陳岳瑜 律師
被 上訴 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7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