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我家是屬於三合院
但是因為有一邊年久失修有點垮掉
要打掉重建
問題來了現在我隔壁的人說打掉重建這樣不行(說這樣違建)
並說如果我們建的話就要舉報
請問這樣該如何解決讓那邊可以合法建起來
以下附圖
請求懂土地法律的人幫幫忙 拜託

上塗黑線和紫色線家起來的就是三合院的樣子
其中紅色圈起來的地方就是拆掉要重建起來的
而有綠色框框這些是屬於我們的
紫色線畫起來的是我叔叔的
橘色線框則是我們與我叔叔共有的
而黃色線框則是想要舉報的那位
現階段我不論是誰的土地都是共有土地
但是所有人都有測量過各個人該有的土地的擁有全權但是沒有規畫過
所以想請問各位幫幫忙如何讓有紅色圈圈的地方合法建起來
或提供解決方法或是提供該如何尋求幫忙的地方
除了土地重新規劃
以上懇請幫忙求助謝謝
文章關鍵字
不清楚詳細情況如何

假設土地使用管制和建蔽率、容積率都沒問題的情況下
以你說的狀況,應該算是改建。

建築法第九條

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
,應視為新建。
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
或擴大面積者。
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
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而依據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應請領建造執照

建築法第二十八條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只要有建造執照就不會是違建了

sapphire wrote:
不清楚詳細情況如何假...(恕刪)


目前的情形是屬於新建
但是剛剛查了一下要共有土地的所有人都要同意
但是就是那位紅框的人反對
而且最後好像會變成土地分割完全但是這樣需要花很多的金錢
因為只是建十幾坪則要另外花費如此多的金錢
所以想請問有沒有別的方法拿到建築執照
請先申請公所調解分割,調解一定不成立,然後再申請法院強制分割,這樣他就管不著了!

你可以先約略計算一下各土地所有權人持分比例換算成坪數和既有房屋的位置。看看是否會有所衝突!
建議你找各地政士(代書)幫你作假分割一下!再行討論!

照你的狀況,沒申請的都算違建!在未分割前,全部的土地所有權人都會被罰的!
有使用執照才不算違建!有建照還不算唷!要注意!
~~我愛寶馬~~

kuo1801 wrote:
請先申請公所調解分割...(恕刪)


然後請問如果強制分割的話
是怎樣的一個情形呢?
還有該如何做
先謝過大大了
共有土地上建築房屋,應可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若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即可。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
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
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關於違建,依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
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
者,不在此限。

有執照許可建造就不是違建
至於使用執照,可參閱建築法第七十三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


你畫的所有的框都是共有土地?
以下是內政部營建署相關解釋:


關於共有土地申請建造執照,因該共有土地部份所有權人未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其餘共有人擬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辦理公告(通知)後,將該筆共有土地全部申請建築使用,是否適法之疑義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1982-07-12
內政部71.7.12台內營字第092244號函
查共有人在共有之土地上建築房屋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為之,故共有人應不得就其持分範圍,申請建築執照,業經本部64.4.7台內營字第六二六七八一號函核釋在案。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程序處分共有土地時,自得認為建築法第三十條所定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本部64.12.30台內營字第六六二八九五號函亦有核釋。上開處分程序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時,通知之方式及內容應依本部64.10.21台內地字第六五七○○六號函之規定。

sapphire wrote:
共有土地上建築房屋,...(恕刪)

沒錯那些都是共有土地
而已經打掉要建的地方是
就是有圈的那那個框框
這樣的描述與圖說
是很難解決問題的

建議您
找代書討論討論
可能比較有幫助!
書寫空間,建築落實 Matrix+Wdesign http://amatrixmodel.blogspot.com/
手上剛好有這樣的案子


基本上強制分割是ok的 不然以後人越來越多就不好處理了

再來你所使用土地的使用分區(都市計畫區內),使用地目為何?

檢舉違建的部分 各地方條例不同

剩下的部分你可以改建的方式進行

請空照圖作為佐證

民國66年開始都有空照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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