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的家人在10年前購買一塊農地,
當初對方有帶朋友的家人去看土地(兩塊地),
確實為平坦土地,朋友母親也不疑有他。
簽約並支付頭期款之後,卻發現契約上寫的地址並非該農地,
而是跨及街道和山林地的區域。
對方的父親來提出取消交易的要求,表示「有問題」,
不料沒多久對方父親就過世了。
對方仍要求我們家繼續支付尾款,
當朋友的母親提出「令尊曾要取消交易」的說法時,
對方一概不承認。
事後朋友母親一查才發覺,契約資料上的那兩個地址,
其中一個地址指向山林地,另地址指向街道。
對方堅持他們沒錯,堅持只是契約寫錯,
要求朋友家人付清尾款。
但這種一開始就有問題的契約,
朋友家人並不想進行下去。
現在進去調解委員會
朋友母親的個性一向以和為貴,但調解委員會上,
對方一進門就抬高下巴瞪人地想給下馬威,
經過調解委員身旁還拍拍他們的肩膀,
過程中講話不斷大聲插話甚至一哭二鬧,其實調解的意義就不大了。
如果要走法律途徑的話,朋友勝訴的機會多大呢??
請版上各位強人指點,謝謝
泡麵王子^.^ wrote:
簽約並支付頭期款之後,卻發現契約上寫的地址並非該農地,
而是跨及街道和山林地的區域。
民法第88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既然發現契約內容有誤,可主張撤銷該契約。
泡麵王子^.^ wrote:
對方堅持他們沒錯,堅持只是契約寫錯,
要求朋友家人付清尾款。
民法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
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好像有點這種意思表示的感覺。
有錯誤請指正喔

但是合約內容載明的地址卻非對方所有
那對方要如何履約呢??
螢光筆大大講得很對~原本可主張民法88條,但是你已經超過時效了,所以沒辦法主張撤銷了
你提到合約所載的地址不是對方所有,這是突破點,可以轉守為攻,可以考慮朝這方面試試~~
在目前契約有效的情況下,那你可以請求對方交付合約所載之土地,但是對方一定沒辦法覆行~~
這時候,你可以向他主張民法226條給付不能的規定,要求對方賠償,並得再依民法256的規定解除契約
,而且就算契約解除了,依民法260的規定,並不會妨礙你損害賠償的請求。
另外,你有提到於十年前有付一筆定金了嘛,所以得再依民法249的規定,還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二倍的
定金。
所以…總共可以
1、請求對方債務不履行的賠儅
2、解除契約
3、請求賠儐二倍的定金
這時候對方就只能哭哭了~換他要哭說這契約是無效的~~
不過,有個風險,如果對方跑去把契約所的的土地買下來,再交付給你們的話,這樣…對方就不構成任何違
約的問題,這時候就換你們要哭哭了~
貼心的附上條文~~
第226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第256條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260條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