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的家人在10年前購買一塊農地,
當初對方有帶朋友的家人去看土地(兩塊地),
確實為平坦土地,朋友母親也不疑有他。
簽約並支付頭期款之後,卻發現契約上寫的地址並非該農地,
而是跨及街道和山林地的區域。
對方的父親來提出取消交易的要求,表示「有問題」,
不料沒多久對方父親就過世了。
對方仍要求我們家繼續支付尾款,
當朋友的母親提出「令尊曾要取消交易」的說法時,
對方一概不承認。
事後朋友母親一查才發覺,契約資料上的那兩個地址,
其中一個地址指向山林地,另地址指向街道。
對方堅持他們沒錯,堅持只是契約寫錯,
要求朋友家人付清尾款。
但這種一開始就有問題的契約,
朋友家人並不想進行下去。

現在進去調解委員會
朋友母親的個性一向以和為貴,但調解委員會上,
對方一進門就抬高下巴瞪人地想給下馬威,
經過調解委員身旁還拍拍他們的肩膀,
過程中講話不斷大聲插話甚至一哭二鬧,其實調解的意義就不大了。

如果要走法律途徑的話,朋友勝訴的機會多大呢??
請版上各位強人指點,謝謝

文章關鍵字
契約精神不就白紙黑字囉~~
契約上面寫啥不就要照做嗎?
如果兩造對於契約的內容的意見解讀不相同
那兩造意思表達不一致~可以主張契約不成立試試
泡麵王子^.^ wrote:
簽約並支付頭期款之後,卻發現契約上寫的地址並非該農地,
而是跨及街道和山林地的區域。


民法第88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既然發現契約內容有誤,可主張撤銷該契約。

泡麵王子^.^ wrote:
對方堅持他們沒錯,堅持只是契約寫錯,
要求朋友家人付清尾款。


民法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
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好像有點這種意思表示的感覺。

有錯誤請指正喔

抱歉剛看到
泡麵王子^.^ wrote:
我朋友的家人在10年前購買一塊農地,


為什麼10年前簽契約,現在才要付尾款?

另外一點就是
依民法第90條規定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也就是說如果你文中所敘「發現契約上寫的地址並非該農地,而是跨及街道和山林地的區域。」是在10年前簽約之後,已經超過一年的撤銷權行使期間,現在要再主張撤銷,有難度。

有錯誤煩請指正喔



黃色螢光筆 wrote:
為什麼10年前簽契約,現在才要付尾款?

另外一點就是
依民法第90條規定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也就是說如果你文中所敘「發現契約上寫的地址並非該農地,而是跨及街道和山林地的區域。」是在10年前簽約之後,已經超過一年的撤銷權行使期間,現在要再主張撤銷,有難度。

10年前付了錢後
因為對方以生病等理由
要求頭款多付一些
所以朋友家人大約付了3-400萬吧
之後才發現有誤
要求中止合約

對方卻不願退回已付之訂金
又因朋友母親為人平和心軟
且對方也認識的人
所以任對方推拖
才會過了10年

撤銷權主張有期限
但是合約內容載明的地址卻非對方所有
那對方要如何履約呢??
靠泡麵過生活
民法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所以如何履約?就看有沒有交付土地給你朋友登記

若對方無法交付契約內述明之土地並給你朋友登記,可依民法179條之規定,提不當得利之訴,請求返還原已支付之訂金及其利息

民法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若有錯誤煩請指正喔
撤銷權主張有期限
但是合約內容載明的地址卻非對方所有
那對方要如何履約呢??

螢光筆大大講得很對~原本可主張民法88條,但是你已經超過時效了,所以沒辦法主張撤銷了

你提到合約所載的地址不是對方所有,這是突破點,可以轉守為攻,可以考慮朝這方面試試~~

在目前契約有效的情況下,那你可以請求對方交付合約所載之土地,但是對方一定沒辦法覆行~~

這時候,你可以向他主張民法226條給付不能的規定,要求對方賠償,並得再依民法256的規定解除契約

,而且就算契約解除了,依民法260的規定,並不會妨礙你損害賠償的請求。

另外,你有提到於十年前有付一筆定金了嘛,所以得再依民法249的規定,還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二倍的

定金。

所以…總共可以

1、請求對方債務不履行的賠儅
2、解除契約
3、請求賠儐二倍的定金

這時候對方就只能哭哭了~換他要哭說這契約是無效的~~

不過,有個風險,如果對方跑去把契約所的的土地買下來,再交付給你們的話,這樣…對方就不構成任何違

約的問題,這時候就換你們要哭哭了~

貼心的附上條文~~


第226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第256條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260條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這場官司想贏,光舉證就不容易了,這麼重要的文件還會寫錯,你覺得要怪誰比較好
俗語說 死無對證 活人說的話 說死人曾經說過 法律會採信嗎? 就是造合約走 看看合約有無問題 不然 難上加難(還有當時的代書呢?)
我外公大概40年前在大雅路旁賣了一塊農地,不久我外公死了,很不巧的 買的人不久也死了,付了幾期款,但也沒付完,土地不知道有沒有過戶給她們了,但是她們在用,過了30年,土地重劃,我舅舅查到了 去打官司 把土地要了回來,結果後來我三個舅舅分一分也有幾千萬,真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當時的代書也死了
我朋友不是想要買下這塊地
而是要拿回已經支付的錢
所以我朋友應該不用舉證地址是寫錯吧
應該是對方才要舉證地址寫錯
要我朋友履約吧
靠泡麵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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