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住透天有人或大樓!!但對騎樓使用.所有權大家看法不同記得很久以前東森新聞有個節目就是專門在抓霸佔騎樓等等的但試問...騎樓也是透天所有人花錢買來的不是嗎?!或許很多人覺得那不能做為私人使用那如果你或妳的家是棟透天...那妳覺得騎樓使用權該是誰??個人覺得騎樓屬私人土地...說說你們的想法吧!!
百吉仔 wrote:有人住透天有人或大樓...(恕刪) 我個人認為,如果騎樓地在法規檢討不計入建築面積的話,這樣可以視為公眾使用的範圍,但如果都市畫規定要求要留設騎樓,但又不給于建築面積的優待的話,我認為應屬私人所有。
在需要設置騎樓的土地,已經有他的建築規定一樣的土地需要設騎樓跟不需要設騎樓可以蓋的面積都是一樣的可能是原本一樓100坪二樓100坪,變成一樓70坪二樓70坪三樓60坪。不會因為設了騎樓總面積變少的如過佔用騎樓反而是可以使用的面積變大了
我也覺得不公平,但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第 765 條 (所有權之權能)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重點是法令限制範圍內。
1.其實法律是不公平的2.保護當事人,對第三人就不公平;保護第三人,對當事人就不公平。3.每部法律均有其追求目標。4.騎樓看來立法者在騎樓上面是對第三人好一點。5.但只有騎樓是對第三人好一點,法令其實對屋主很好,比如課稅的稅基是用公告現值而不是市價,水電便宜等措施,都是獎勵屋主持有房屋,試想一下,甲繼承店面數間,月收租30萬,年所得360萬,無須繳稅,健保適用最低,乙在公司年所得100萬,所得稅及健保費都比甲多,如果政府有什麼補助,甲可以申請,乙因有所得,而不符資格。法律只是在少部份的點稍微平衡一下。
我記得以前建騎樓是不計入建蔽率, 而且騎樓上方的房子也不計入, 你提供騎樓給行人走, 政府獎勵你騎樓上方的全部樓板面積, 很公平啊(其實屋主比較賺, 賺到的面積大於提供給人的面積). 但是改用容積率計算後騎樓似乎就佔不到便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