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大大:
我的房客剛搬入10天,但是我覺得不想租他們(江湖味道),有風險,租約沒公證,還欠我數千元租金(押金),請問這樣可違約嗎?又要怎樣請走他們?
容容6086 wrote:
請教各位大大: ...(恕刪)

慘啦~
要有乙方違反約定方法使用房屋(爆裂物非法之類)或是拖欠租金(租押金相抵尚欠二個月)的情形,甲方才能終止租約。
倒是押金情形像我契約裏有寫:"自甲方收取全額保證金,全部月份之租金支票並經法院公證後始生效",您押金沒收,怎麼就讓你的江湖味房客搬進來,有權占用(租賃契約)的事實已成立,請神容易送神難囉。

另請高明


是租金+押金還有欠2000元,當天來簽約的那個人還好,不算惡臉!但我懷疑他是幫人租的!
那請問你租賃契約的簽訂,不是承租者本人呀!那你還敢收這個錢呀!

那還真是~

因為你已經收了錢,依法是契約已成立,除非他自行搬走,或許履約期已滿,要不然他是可以一直住的;

還有,你錢沒收齊也讓他住,他也可以賴說錢已經給了呀!!

在這個社會中,有一些錢是賺不了的;以小弟的經驗,我都是向來承租的人要給身份證看,然後請他影印一份,而且是本人才可以承租,一般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立約條文中也有提到不可當二房東,,等等之類的文字! 或許你也可以翻翻內容說不定內容會有提到非本人不可承租之類的!

或是你找一些他違約的內容,先跟他談;若真賴著不走,只好請警察杯杯了!!要不然改天民事案變刑事案,那就難看了!!

以上意見提供參考!

容容6086 wrote:
是租金+押金還有欠2...(恕刪)
浪人小偉
花錢是免不了。
跟他說房子有要收回自用,請他搬離。按合約規定,違約方要賠1個月的違約金給對方,若對方不接受,再幫他付搬家費。
1. 簽約跟承租不是同一人,你中招啦!

2. 好言相勸,說要自用,退他押金,用錢打發吧!

3. 如果他不想搬,那就勤加巡邏,如果真有非法事情,請警察來。
屆時他不搬也沒辦法,如果他都很正常,那妳也沒啥好擔心了啦!

租約公証還是有點幫助的.

bcn2718 wrote:
慘啦~要有乙方違反約...(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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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現在去公證來不來得及呢?
當初有沒有提過說要不要公證?如果沒有就現在去公證,不知道可不可以?
欠繳金額需大於抵押金加上2個月租金的總合才算違約。
你只能找個理由請他們搬走,並附上違約金及搬遷費用,如果他們不願意搬走你只能以土地法第100條來處理。

土地法第一百條規定:出租人須有以下情形之一才得終止租約:
1.出租人欲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2.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人時
3.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之擔保金(押租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4.承租人違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5.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6.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可試試看.

請神容易送神難......

PDA&MAC新手 wrote:
不知道現在去公證來不...(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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