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到必需百分之一百的人同意, 才能辦理都更~
也就是說, 在區域內, 任何有持分的權利人, 都擁有如聯合國常任理事國般的"絕對否決權"~
這裏也強調一下, 法律是死的, 是不會去分辦哪些是善良, 情有可原的人, 哪些是釘子戶, 或是都更蟑螂的, 規定一下去, 就是一律比照辦理~
此外, 有心人士(俗稱蟑螂), 就可以想辦法從中買到一點畸稜地或是以高於市價買下一小小間的房子, 然後獅子大開口, 綁架大多數人的利益~
在這種法令之下, 確實個人的居住自由得到了充份的保障, 在這個法條之下, 也不會發生像王家這樣的事情了
諸位, 覺得這, 是否較適合台灣的風俗民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