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不要吵,我們準備修憲,一勞永逸!

法律須與時俱進
既然已經不適用當今社會現象
相關單位應立刻著手修改
以符合財團的期待
避免社會亂象叢生

<憲法第十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這條簡直荒謬至極,應修正為,
人民居住及遷徙須經主管機關同意,且主管機關有配合財團奴役人民之義務。

<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應修正為,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惟任何損害財團利益者一律除外。

<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這條太扯,應修正為,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財團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文章關鍵字
應該先吵領土有多大吧,呵呵。

之前一直吵憲法有問題,要改,
等到要用時,憲法又變成絕對法典,
我國憲法真是英明神武,不論什麼情況都可以用。

德律風根 wrote:
<憲法第十條,...(恕刪)


同意+1
為了至高無上的都更法,我們應該修憲.改成人民財產權由多數決決定之.這不是天下為公的至高理想嗎?
真的該有人去查查當初都更法是哪些人立的

MaxwayLee wrote:
真的該有人去查查當初...(恕刪)


你應該了解立法的背景和立法的用意,
而不是出事了急著找人來批判。
大推~~
憲法第一條
凡法條和嘴炮政客.財團利害抵觸者無效
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意思就是說違反公共利益者不受憲法保障囉?

eights wrote:
你應該了解立法的背景...(恕刪)


你應該先瞭解我寫這段話的背景與用意
而不是急著表現自己高人一等
建議憲法大修改!土地全部重劃有身分證的人人都有地自己蓋~

MaxwayLee wrote:
你應該先瞭解我寫這段...(恕刪)


想表現的高人一等的人是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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