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須與時俱進
既然已經不適用當今社會現象
相關單位應立刻著手修改
以符合財團的期待
避免社會亂象叢生
<憲法第十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這條簡直荒謬至極,應修正為,
人民居住及遷徙須經主管機關同意,且主管機關有配合財團奴役人民之義務。
<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應修正為,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惟任何損害財團利益者一律除外。
<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這條太扯,應修正為,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財團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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