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換屋,把房子賣給一個朋友,不過因為貸款問題,朋友請我把總價報高,原本賣650萬的房子報給銀行800萬,請問這樣我會因為多報高150萬而被多扣稅嗎?今天有看到報紙寫說好像會被扣賺的錢?不大懂,想請教大家!!謝謝!(六年前買450)
賦稅支出(契稅.增值稅)基本上沒有差別
只是隔年報個人綜所稅時
收入會多一筆財產交易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根據的是房屋公告現值(核定契價)
而非實際成交價
以下摘錄自北市國稅局網站
"10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一、直轄市部分:
(一)臺北市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42%計算。
(二)新北市 板橋區、永和區、新店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8%計算。
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土城區、蘆洲區、汐止區、樹林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6%計算。
三峽區、淡水區、五股區、泰山區、林口區、深坑區、八里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鶯歌區、瑞芳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烏來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9%計算 "
香草口味 wrote:
所以,多報150萬,...(恕刪)
大家說的太複雜了,難怪你看不懂.
答案就是:沒有影響
因為
要併入所得稅中的資本利得的部份,是依評定現值來計算的,而非以市價或成交價計算
所以不論你成交多少,都是用評定現值計算
當然,萬一你是賠錢的
你可以舉証你的買賣資料後,也可以不用繳交這筆依評定現值計算出來的資本利得。
只不過這種情形很少,而且資料很難準備,所以都是用評定現值來計算。
另外
會要多報成交金額以得到比較高的貸款,基本上只有一種可能
就是你的房子賣的太便宜了,居然賣的比銀行鑑價還低,所以他才要拉高成交價以獲取較高的貸款
因為銀行貸出的金額是有一套自已的鑑價基準。
如果鑑價低於成交價,那就以鑑價為準。
若鑑價高於成交價,就以成交價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