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新莊,之前跟社區抽籤租了一汽車位。
有一陣子每天下雨,因為怕生銹,於是我將打檔機車也停在我汽車停車位裡面。
隔沒幾天,車頭就被貼單子要我將機車移出去。
我不解,問總幹事:這不是我租的車位嗎,我停在裡面又沒檔到別人為什麼要移車。
何況,同社區這麼做的也不只我一個為什麼只叫我移?
他回答:那是私人「購買」的停車位我們管不著,但我停的是「社區」的停車位。
我只覺的規定實在不合理所以也沒理他。
隔沒多久我收到一張存證信函,居然是要我移車的警告信:再不移車就消門禁磁卡。
我很生氣,但也忍下來把機車移出去。
後來,又發生一件事才讓我爆發。
在我汽車停車格的後邊緊臨著機車格,停的是一台殘障三輪車位。
因為位子小車子大,於是「固定」都停超過到我的汽車格。
我原本不以為意,但在某天我居然看到我的休旅車上貼一張單子:請停往前,讓後面的機車可以停。
這讓我不得不爽了:我自己的機車停我自己的汽車停車位就寄存證信函給我,因為管委會機車停車隔安排不
當,卻反而要我讓出一部份自己的車格讓人家停。而後面那台機車依舊停超過到我的車位上。
於是,我反應:既然你們當初對我選擇硬碰硬,就沒資格這時候要我幫忙一下,請通知車主馬上下來移車。
但這總幹事居然表情故作無奈雙手一攤說:車主不在,有問題你開會提出來。
我回應:如果可以這樣我以後是不是也可以隨便停別人的位置,你再請倒楣的受害人改天開會再提出來。
於是他才不耐煩的去將那台摩托車挪往外面,但也落下狠話,以後對我的事一律公事公辦。
我也回他,早在寄存證信函的時候你們就已經公事公辦了不是嗎?
問題來了,對於這種事我應該退讓嗎?
river0526 wrote:
他回答:那是私人「購買」的停車位我們管不著,但我停的是「社區」的停車位。
我只覺的規定實在不合理所以也沒理他。
隔沒多久我收到一張存證信函,居然是要我移車的警告信:再不移車就消門禁磁卡。...(恕刪)
這就是我不喜歡住大樓社區的原因之一。看人辦事。
還有,存証信不代表一切!若您的行為真的有妨害社區權益,
除非有上法院先,取得判決,及執行命令,否則管委無法自行決定執行方式。
若真被消磁,您還可以告他"強制罪",順帶記得申請民事賠償。
Sport X-over for 4 seasons of weather !!??
NO Sport! No X-Over! Only 4 Wheels
於是,我選擇離開這個是非之地,搬到我另一個家(我母親還住在這)。
也打算在汽車格停到本季到期後就走,不再續租。
當初租這個車位時有押金3000,而月租金2500(若繳款當月超過15天則月租金調為3300)。
因為我們有另租一機車停車位(用來停我的腳踏車),所以我告知不需再拿磁扣,我用原本機車的就可以了(我們
車子其實很少進出)。
而我這期的約是到六月,所以我認為:即便是停到七月,用押金來扣也還有多500元(但我也懶得跟他們計較
了)。
而且我翻了停車位租約,也並沒有退租必須提前告知的義務。於是停到了六月底我就把車開走了。
誰知道,這裡總幹事可不想就這麼算了,他要求我再補300元。因為他認為押金不能跟預繳相提並論。
想當然,我才懶的理他。於是他們也很有心的將我欠費的事公佈在電梯的佈告當中。但,我還是懶的理他。
直到有一天,我母親偶然間發現我停在地下室機車格的腳踏車(兩台LouisGarneau共價值約4萬),被移到一樓大
門深鎖的儲藏室中。
於是,我立刻回去。從窗中確認過真的被鎖在裡面後,我直接報警處理。
當光華派出所的劉警員來到後,總幹事才說:可能是我的腳踏車檔到人所以被移到旁邊,我們不曉得是誰的所
以也貼單子在車上通知領回,但沒有人處理於是才被移到這裡的。
我看了貼在腳踏車上面的單子寫著:2天內請儘速遷移腳踏車,如不遷移,將移至1樓腳踏車棚...。
我知道我又被弄了。這兩台車停在這已3~4個月,這位熱心的總幹事豈會不知道是我們的?(他真的很熱心,只
要住戶車輛進來臨時停車,他一定請警衛馬上確認收費,絕逃不過他的法眼。)
總幹事若真的不知道,也大可公告在電梯公佈欄或廣播提醒住戶認領,為何要以2天的時間速速移置結案?
而從地下室移置到樓上已過4天,為何都不貼招領通知?而遷移腳踏車的通知僅是低調的貼在車上難道都不奇怪
?
警員問我那還告不告,我轉問總幹事,現在確認是我的車請將我的車搬回去可以嗎?
沒想到,他還賣乖的說:不好意思,社區規定機車停車格只能放機車。
這下逼的我不得不選擇跟他長期抗戰了。
而旁邊的劉警員卻還說,車找到就好了,就算告偷竊只要人家沒有犯意法官也是判無罪。(剛好這幾天又有這種
恐龍法官的判例供他說嘴。)
我回他:所以你的車哪天被騎走了,只要車找回來就不算偷嗎?他沒話說,於是沒好氣說:要告就告,那就跟
我們回去做筆錄。(沒錯,這就是我們善良老百姓納稅養出來的公務員。)
簡單的案件,筆錄卻也做了將下午。我總算可以回去休息了。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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