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還是個大學生,租約原本到8/20到期,原本都沒甚麼大小事在4、5月的時候也口頭答應房東會續約,但在九月回宿舍的時候卻發現房間的牆上出現了大量的白蟻,放在紙箱裡的衣服上也沾染到白蟻。
我們家人要我弟般家,我弟當然也不希望再繼續住下去,另外他還有兩個同學住一起,看到這樣的問題也想要一起搬走。
但房東卻說當初的3000元押金(一個人3000)不退,另外還要求要付9月份的房租,但我個人覺得不是很合理,因為起因是因為白蟻的出現,否則他當然是會繼續住下去。
請問遇到這樣的問題是不是可以無條件中止合約呢??
通常這樣的問題是學生這邊站的住腳還是房東呢?
遇到這樣的問題應該如何處理比較好呢??
若你們真的要玩,法律上或許玩得過,但道義上你們不對。
白蟻,是空屋時出現的,那是在你們租期內,若持續有人進出,早就發現,及早處理。
就算是現在處理,也不遲,你也没提到房東對此的意見。
白蟻,嚴格上不算是房東可控制的,租屋者有善良管理使用之責任。
那天,門窗没關,蛇跑進來,就不租了,房東情何以堪?
若我是房東,要扯,我會跟你扯,口頭約定也算合約,因為已經作了意思之表示。
(事實上,我也是房東,而且我現在也是租人家房子住)
我遇到臨時退租,都會先問清原因,
若是對方無法控制的(例如被二一,或被炒,或家裡出代誌)我都不扣。
但若是樓主這種,真的不租,我會照規矩玩下去。
白蟻而已嘛,你要我請殺蟲公司消毒我都行!
事實上,我台北套房真有房客説有塵璊或跳蚤,會癢,我就花二千元請人來作處理。
他要換房,要消毒,我都行。
提早退租,就照規矩扣!
你的九月租金,應是拖到搬遷時間問題,不覺得人家一定有坑你。
扣一個月押金,是一般租約就有寫的。
Sport X-over for 4 seasons of weather !!??
NO Sport! No X-Over! Only 4 Wheels
可依民法第424條(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向房東主張中止契約
房東依法應退還全部押金
goethe0214 wrote:
如果租房子遇小偷,算不算租屋的瑕疵,而得主張終止租約?答案應該是不是吧。所以,白蟻是承租的房屋及設備本身就存在的,還是外在原因發生的,怕是可不可以主張終止租約的原因,不然民法第432條: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等語,就不用規定了。是以這點,可能要承租人舉證,而舉證難不難,就看樓主旳功力。不過,以樓主所述,似乎是居住了相當的時間都沒發生白蟻,在無人的情形下出現白蟻,此項結果,是不是能被認為是房屋自始存在的瑕疵,怕有疑問。
民法第424條雖然很寬鬆,但沒那麼寬。
我想白蟻應該算是符合『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
不管白蟻是承租的房屋及設備本身就存在的,還是外在原因發生的,
用這個理由來講,民法424條應該可以成立吧~
再不然,
就請求房東針對白蟻修繕,還原成未有白蟻的狀態
否則應可適用
民法第430條(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