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自己遇到一個關於租屋方面問題,雖然已事過境遷但還是 PO 上來,想請教各位大大,如果再碰到類似的事件,該如何處理最能保障自身的權益,事情發生的經過如下:

自有店面一間,之前租與人開餐廳〈沒有去法院公證只簡單去書局買現成的租賃契約寫一寫而已〉,餐廳開沒多久無奈經營不善,租期還未屆滿就關門大吉,老闆跑路完全無法聯絡,想當然爾我們也無法順利收到租金。

由於無法聯絡到老闆所以無法送達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縱使沒收到租金,但租約未到期也不敢就單方面終止合約進入餐廳更換門鎖或清理裡面的東西,想說幸好還押有二個月的租金,應該夠清對方留下的水、電費及應付一些修繕費用〈鐵門上有被人噴上欠錢不還的字眼〉,一切等到租期屆滿再處理,至於房租只好自認倒楣了。

就這樣過了三、四個月,有一天一群陌生人拿一張頂讓書,說餐廳老闆欠他們錢,餐廳已經頂讓給他,他們要搬東西抵債,要求我開門讓他們搬,我與對方完全陌生不認識且老闆還積欠租金達三、四個月未處理,當下就直接拒絕對方,縱使對方個個張牙舞爪,但也沒在怕他們。

扯的是對方離開後竟找鎖匠自行去開餐廳的門搬東西,經餐廳隔壁鄰居通知後,我馬上趕到現場並報警處理,警察到現場時有告知,餐廳老闆尚積欠租金未處理,且也未見到老闆人,東西不可以讓他們搬走,沒想到警察處理的方式竟然是查一下對方的身份證,然後繼續任由這群陌生人拿一張不知真偽的頂讓書為藉口,搬光餐廳裡有價值的東西後揚長而去,留下滿目瘡痍的現場,問警察為何不制止,警察的回答是私人欠債行為他們不介入,實在有夠傻眼。

個人也不是貪圖那些錢,但畢竟餐廳老闆積欠我們租金是事實,擺明的事實在那邊,竟然輸一張用十行紙的頂讓書,整個過程中餐廳老闆都沒出現,也未來電,本以為報警處理會有用沒想到還是無法保障自身的權益。

這件事過幾天後,有接到餐廳老闆的來電,意思是說雖然租期未到,但他不打算租了,租屋押金就抵租金,看他生意失敗也不忍再追究剩餘的欠款,也有跟老闆提起餐廳遭搬空的事,老闆只說知道了,應該是真的有欠這群人錢沒錯,不過這都是題外話了....

請教各位大大,若遇到這種事,第一時間要怎樣處理最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文章關鍵字
只報警沒用...直接跟警察說要告這些人非法入侵要作筆錄..不管警察說什麼..就堅持要作筆錄...警察就會有所作為...還有租房子不要省公正的錢...也許你遇到無賴當然也很麻煩...但是至少法律上是正正當當的...
回家的勇氣 wrote:
扯的是對方離開後竟找鎖匠自行去開餐廳的門搬東西,經餐廳隔壁鄰居通知後,我馬上趕到現場並報警處理,警察到現場時有告知,餐廳老闆尚積欠租金未處理,且也未見到老闆人,東西不可以讓他們搬走,沒想到警察處理的方式竟然是查一下對方的身份證,然後繼續任由這群陌生人拿一張不知真偽的頂讓書為藉口,搬光餐廳裡有價值的東西後揚長而去,留下滿目瘡痍的現場,問警察為何不制止,警察的回答是私人欠債行為他們不介入,實在有夠傻眼。...(恕刪)


這故事告訴我們

如果有某店家的東西是你有興趣的

可以趁該公司員工旅遊,搞一張頂讓書,帶警察+鎖匠開鎖搬東西....
別跟豬打架,得不到好處還會弄的一身臭
教壞孩子大小.....

walter0427 wrote:
這故事告訴我們如果有...(恕刪)
賣SONY W80

Idnes wrote:
直接跟警察說要告這些人非法入侵要作筆錄..不管警察說什麼..就堅持要作筆錄...警察就會有所作為...

小弟的看法不太一樣, 因為租約未到期, 也因為租約沒有公證,
縱然房客欠房租,但房東似乎也沒有完備的法律程序去單方面宣告租約終止.

既然店面的租約還沒終止,我認為店面的控制權不在房東,房東也不能代房客告他人
入侵民宅.


Idnes wrote:
還有租房子不要省公正的錢...也許你遇到無賴當然也很麻煩...但是至少法律上是正正當當的...

正解 !

如果租約有公證,一但違約,可立刻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是解約,事情就容易處理得多了.
就是這個樣沒錯~ 他們不管這檔事
先搬先贏
回家的勇氣 wrote:
警察的回答是私人欠債行為他們不介入...(恕刪)
風調雨順 國泰民安

回家的勇氣 wrote:
問警察為何不制止,警察的回答是私人欠債行為他們不介入,實在有夠傻眼。

小弟個人以為這的確是私人的債權債務,警方不能介入.

因店面出租給房客, 房客欠別人錢, 債主要來搬房客的多東西,而那些東西並不屬於房東的.

因此,房東應該不能替不屬於你的東西主張任何權力.
至於讓渡書的真假所衍生的問題與責任,是房客與債主之間的事,與房東無關.

當房東最好還是把租約公證,有保障一點.
租房子...到最後都還是會碰到被欠錢跑走的..還有給錢拜託他搬的....事前也篩選又篩選...所以最後每一間都公正...良心建議...公證且繳稅...
租約一定公證,租約一定公證,租約一定公證,租約一定公證,租約一定公證,租約一定公證.

這可以保障雙方的權益還是花點小錢一勞永逸.

Jackson_H wrote:
小弟的看法不太一樣,...(恕刪)


沒錯當初警察也是說控制權在房客,但房東在房客有積欠租金時不是也可以對該房客的動產提出「留置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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