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終於完成繼承程序了!不過土地登記謄本上我是與其餘10位親戚權力範圍皆為「公同共有一分之一」。
應該沒有辦法再做裁判分割了吧!這一塊土地19坪左右。這樣子我後續還有哪些事情可以做?
這一塊土地地上物原來就是叔叔的,我想把我的部份給我叔叔,該如何做會比較好?
只是怎麼給 如何給 過戶+一些手續上的費用 我想這些因該都是需要考慮的
一勞永逸? 一旦土地過戶出去版大就沒有土地擁有權 往後有任何問題 因該跟版大也沒有關係
因為~從10人共有變成9人 貼上有關於一些共同共有與公同共有的一些資訊~
謝謝~
PS:看了大大的文 發現你說地上物是叔叔的 那請問叔叔是你們土地擁有權的10人其中1人嗎!!
「共同共有」是指依民法第817條第1項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的情形.也就是說,每個共同共有人有其應有部分(持份),對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第819條第1項參照),也可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權(第818條參照) p.s.「共同共有」就是上面大大提到的,法律上又稱分別共有!
「公同共有」是指依民法第827條第1項規定,依法律規定或契約,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同條第二項規定,各通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簡單說,在公同共有關係下,各公同共有人是沒有應有部分.而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依據規範其公同關係之法律(例如:合夥關係即依合夥相關法規定處理)或是依據當事人間的契約處理,除此之外,對於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兩者的主要差異,由上述可知:
1.形成原因:「共同共有」基於對於一物共有所有權;「公同共有」則是依法律規
定 或契約約定而來
2.應有部分:「共同共有」有;「公同共有」沒有!
3.共有人權利:共同共有人對其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對共有物全部的處分則需得
全體同意; 公同共有人因無應有部分,故對共有物的處分需得全體
的同意!
4.共有物分割:共同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公同共有人在公同關係存續中,原則
上是不得請求分割! (民法第823條,第829條參照)
至於數人共有,如何持分? 由上可知公同共有人因無應有部分,故無此問題. 而在共同共有人,即依民法第817條規定,原則上是依當事人間應有部分去分,如果應有部分不明,法律推定為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