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於去年9月購入了一間18年的中古屋,由於是屋主自售的緣故,目前遇到了一些事情無法解決也沒有仲介可以諮詢...
屋主是一名投資客(有團隊的),代書提供的制式買賣契約上面清楚的寫"明無漏水"情況發生!!!
住入至今不到6個月,已經出現多處滲水(外牆有一面沒有做防水滲漏)...
目前也寄出了存證信函給前賣家&前屋主,但是前屋主與賣家不同人,經了解是人頭買賣!!!
前賣家囂張回應事項:
第一:18年的房子本來就應該要會漏水,所以漏水不關他的事情!!
第二:對方說叫我也準備收他寄來的存證信函!!!
並且電話不接LINE不回!!!
有爬文過但是依然不清楚,有得知要先調解才能請律師上法院???
有先進們有經驗可以不令分享給小弟嗎???
手上握有對方以人頭買賣的證據(收款人與屋主不同人),簽約時也非屋主。
樓上的鄰居也是跟同一人購買,也有相同證據,是否可以提供給國稅局呢???
請各位前輩不吝指教!!!在此先謝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