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研究受贈與房子出售,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多篇解釋文說受贈時的房屋成本就是受贈時據以申報贈與稅的[房屋評定現值]
房屋出售金額-受贈房屋成夲(即房屋評定現值)-持有期間必要費用=售屋所得,全部列入年度所得來報稅
如果出售金額是1000,受贈房屋成本是100,費用是100,售屋所得就是800,所得稅40%,320萬,這還得了?
也有人說,出售金額是依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佔(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
出售總金額1000,房/地比4:6,房屋出售金額是400,受贈房屋成本是100,費用是100,售屋所得變成200,這樣所得稅率是低多了!
請問有人可以指導一下嗎?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房屋係受贈取得者,依同條項第7類第2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其中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係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亦即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例如父親甲於99年贈與房屋1棟予兒子乙,當年度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為350萬元,父親甲應按350萬元申報課徵贈與稅。日後乙於102年間以3,000萬元出售該房屋時,應以甲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350萬元,作為乙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的成本。
財政部說明,上開案例中甲、乙為不同的課稅主體,乙受贈取得房屋,對乙而言,其成本原應為零,但為避免已課徵贈與稅的價值重複課徵所得稅,所得稅法乃規定乙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而該時價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所規定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以避免重複課稅;至受贈之房屋於受贈時並無實際交易價格,實務核課上有其困難度,另如以受贈房屋之市場估價為準,將發生受贈時該房屋之市價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之差額,既不課徵所得稅亦不課徵贈與稅,重複免稅之不合理現象。
adleader wrote:
最近在研究受贈與房子出售,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
購屋贈子女 省不到稅了
實價登錄後,政府把手伸進人民荷包的大門就已經被打開了~
現下的情況,以然不利高資產族群,運用不動產能節稅的特性,來規劃資產給子女,
等將來房地稅合一後,躲的了這廂的房但避不開那廂的地,該剝的皮總是要被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