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101年11月以780買房,因非自願離職的關係於103年6月以900賣出。名下只有這間自住房,沒奢侈稅的問題。問題在於綜合所得稅,我打電話問國稅局,回應是買賣價格都有實價登錄。所以須以實際差價申報綜合所得稅。。。請問1.我的情況不能以房屋評定價值報綜合所得稅嗎?2.行政院不是才剛要推房地合一稅?過了自住的房子甚至不用課稅。。。3.如果真要實價課稅,金額大約多少?(我和老婆年薪約100萬)。。。表面上我是賺了120萬,實際上我有自住須求,必須再買,若以780買的得到相同條件的房子才算真的賺120萬,問題是房價又不是只有我家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