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跟本來設定的自用住宅有無差異?
還是等於重置,以前設定的都歸零,一定要重新指定自用住宅? 先感謝大大的解惑了!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3.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
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自用住宅規定以 一處為限。
http://www.tax.ntpc.gov.tw/web/FAQ?command=faqview&groupId=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