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家建商先不提了。
前陣子買了棟透天厝,昨天早上到銀行去洽談貸款事宜,
有鑑於mobile 01很多大大的提醒,
故特別在貸款合約上加註,意思大概為:『非貸款人以書面同意,銀行不得撥款予建商』。
離開銀行後沒多久,建商代表就打電話來了。
重點是要告訴我,我這樣加註,代書不肯辦。
當然用膝蓋想也知道是建商自己這樣講的。
還說什麼沒有遇過有人這樣加註的。
用台語對我說:『你這樣沒有比較贏面』等等。
我認為,房子就應該是:點交完畢、過戶、撥款
如果我點交確認完畢,房子也過了戶,我依然不簽同意書撥款,
那當然我要負法律責任。
請問各位高手,
我這樣辦理貸款事宜,是不合理的嗎?
十三、驗收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第一項有關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如契約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者,不適用之。
十九、貸款撥付
買賣契約如訂有交屋保留款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砂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