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個情形:

有位父親有五位子女,父親為逃避遺產稅,生前先將房子贈與給子女中的一男一女.

在這位父親臨終前,父親告兒子當初贈與中的一部份是借名登記,要兒子將借名登記部份產權過戶給另一位兒子.

而兒子不願意遵從父親指示,將部份產權過戶給特定人(另一位兒子). 但願意全部返還給父親,也真的都返還父親.而父親也在此後不到一個月去世.

父親去世後之一週內,特定人(另一位兒子)說 返還的產權已全部登記在他名下[保管].

想請教,

1. 先前兒子將房產返還父親,而父親不到一個月就去世,那返還的財產算遺產的一部份嗎?

2. 特定人(另一位兒子).如果在這時間點以借名登記主張,將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3. 應繼承人如果有人沒蓋章,能辦理遺產過戶登記嗎? (因為沒接到蓋章要求,也沒家庭會議,只有說聯絡不到人)

文章關鍵字

clwu5724 wrote:
1. 先前兒子將房產返還父親,而父親不到一個月就去世,那返還的財產算遺產的一部份嗎?


算遺產!

clwu5724 wrote:
2. 特定人(另一位兒子).如果在這時間點以借名登記主張,將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符不符合法律規定是看有沒有人主張權益受損,如果無法經過家庭協商,只有打民事訴訟!

clwu5724 wrote:
3. 應繼承人如果有人沒蓋章,能辦理遺產過戶登記嗎? (因為沒接到蓋章要求,也沒家庭會議,只有說聯絡不到人)


重點於繼承人到底繼承了多少遺產價值,有沒有產生遺產稅問題,稅捐只管有沒有收到遺產稅!

目前遺產稅只要繼承人之一辦理就可以!

家庭會議無法解決的須打民事訴訟!
為什麼會發這個文:

因為想到 [兒子不願意遵從父親指示,將部份產權過戶給特定人(另一位兒子). 但願意全部返還給父親,也真的都返還父親.而父親也在此後不到一個月去世.] 所以這筆房產有 [特留份] 問題!

[特留份]問題中的問題,父母 20多年來一直告訴內人,財產不分給嫁出去的女兒,也不願意嫁出去的女兒花錢在父母身上,父親的第一次醫藥費也由哥哥退回(因是交給大哥處理),只希望嫁出去的女兒依此原則處理. (不要女兒花錢在父母身上,將來不要分財產)

[嫁出去的女兒]考慮到父親臨終前,哥哥返還的房產問題,想先表明要蓋[拋棄]章,因為返還的房產會到[特留份]!

處理遺產的妹妹(先前贈與給子女中的一男一女的一女)告訴嫁出去的姐姐,[難到要寫切結書給你,保證你不用養父母!]

為了這句話,特地查了目前遺產,發現房產已在 104年贈與給弟弟與妹妹,現金部份有數千元!

一樓指的 [父親去世後之一週內,特定人(另一位兒子)說 返還的產權已全部登記在他名下[保管].] 弟弟也告訴姊姊說,父親數個月的醫藥費全部是父親自己負擔的,父親也有留下母親將來的費用(遺產所留下的現金,明顯不足母親將來費用? 另有文張罷?)

弟弟數年來都是在大陸,所以辦完父親告別事後也會回大陸,所以弟弟希望姐姐能常常撥空回家陪母親,並告訴姐姐,以後不會找姐姐要母親任何費用.

法律上,繼承權是權利,撫養權是義務. 而[特留份]問題中的問題,姐姐是尊重父母親的意願,不分財產,所以要拋棄繼承權! 而妹妹似乎分到二分之一財產,但要養母親,而發出怨言嗎?

做姐姐的難為! 姐姐尊重父母意願,不會去主張權利受損(哥哥返還父親的部份是遺產),全部的財產也只分給你們兩個人!(法定是母親與五個子女)

這個房產價值不算多(目前房產法定遺產值 1200萬(72平方公尺),建商聽說一坪出價 200萬,都更後聽說價值 8~9千萬)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姐姐看到哥哥被父親告,已經很心酸,現在更看到母親整天只有外勞陪伴更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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