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便google一下衛星空拍地圖,你會發現 農地都蓋了很多工廠

想了解 這是怎麼做到的.

農地蓋工廠 合法嗎?
文章關鍵字
當然不合法

可以去檢舉
而且有獎金喔

高雄 有個前調查員
現在就靠檢舉這個過日子

這要跟那一個單位檢舉啊?
我也有個地點超想檢舉的說!

bv2pg wrote:
可以去檢舉
而且有獎金喔(恕刪)


沒聽過有獎金的耶
有人是先發個複本給當事人,說不給走路工就寄給政府,這應算是恐嚇取財.
我是人,我反咳!

john0002 wrote:
有人是先發個複本給當事人,說不給走路工就寄給政府,這應算是恐嚇取財.

對啊!

匯款的話就說怎麼知道你是不是詐騙的所以面交吧

面交時叫幾個少年仔藉故騎車擦撞製造行車糾紛後拿球棒把他兩隻腳打到粉碎性骨折...

這種錢這麼好賺八嘎冏就不用去抬轎賺外快了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耕地之使用,應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相關法令規定,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主管機關對農業用地之違規使用,應加強稽查,並應設農地違規使用稽查單位。為加強農地違規使用之稽查,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農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巿、縣(巿)政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檢舉違建沒獎金耶,若有的話房仲老早就檢舉了,不可能輪到你。

dannyaq wrote:
隨便google一下...(恕刪)

有兩種情形是合法的
1.農產品加工
2.臨時工廠登記
之前朋友被某單位白手套索取6萬
否則報拆
目前很多這樣的情況
但都私下解決
怕被拆除
只好?
千萬別以為亂蓋沒關係
除非關係很好
否則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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