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的課稅基礎是交易利得稅,舊制則是所得稅或公告現值,早期的房子由於入手價格大多不清不楚難以實價課稅,再加上漲幅往往是好幾倍,所以用新制當然不划算.
但以近五年交易的房子,有實際的交易金額,扣除非平民百姓的超級豪宅外,獲利大部份應該都低於400萬的免稅額,如果用舊制以所得稅課徵反而比新制要繳更多的稅,如果房子在2014年1月1日以前取得並持有超過六年後(或更久),我賣掉可否選擇最新的房地合一課稅制?有請達人解釋...
這次房地合一,所謂日出條款訂為2016起,就如此
新舊制,其實搞懂稅制,合法節稅,其實稅金都不高
內文:最後朝野協商三讀通過的版本,限縮未來實價登錄資訊的公開與使用,僅能被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而且已登錄的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未完全建立並立法前,不得做為課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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