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

在買方給付服務費承諾書裡提到「立書人承諾應於契約成立時,給付買賣總價款2%之服務報酬予受託人並以現金給付,絕無異議。若可歸責於本人之因素至本不動產買賣契約不成立,本人承諾服務費仍支付予受託人。」

我們已付斡旋金3萬,結果賣方同意要賣屋了,可是雙方還沒有簽訂買賣契約。這時我們不買了,可是仲介要索討我們2%之服務報酬,他說因為"本人之因素至本不動產買賣契約不成立,本人承諾服務費仍支付予受託人",然後三萬斡旋金歸賣方

有沒有其他解決辦法??.........急
r38 wrote:
請問各位大大在買方給...(恕刪)


不是白紙黑字嗎?
自珊自珊自珊自珊自珊自珊自珊自珊自珊自珊自珊自珊自珊
白紙黑字,沒什爭議.

若要省點錢:您可不處理先不給錢,讓仲介去告....民事調解時,再來議價.

合建都更不簡單,要事先好好談.出租房屋至少2個月押金+首月租金.千萬別變成不定期租賃.
白紙黑字.......
屋主如果要賣了,不買的話會建議買了之後再賣吧...
好像應該不是只有賠服務費吧,還要賠屋主不知道委託價的幾%,了錢不如之後賺錢吧!
以前人買賣總是一句話,把自己的信用看的比生命還重,因為承諾是金,

現在人就算白紙黑字了,還想反悔把信用看的如此廉價..................

r38 wrote:
請問各位大大在買方...(恕刪)

尚未完成簽約動作 何來服務費2%之說 頂多沒收斡旋金而已 那個仲介想太多...
一般就都...沒收斡旋金比較多

對方可能是抱著有試有機會的心態

都還沒簽約,付什麼鬼。
頂多斡旋金3萬被沒收。
沒聽過房子不買還要付服務費。搶錢?
我有仲介朋友說這是釣魚,看你給不給,其實要告贏面不大。
大家都說是白紙黑字 ..

請注意看契約
"立書人承諾應於契約成立時,給付買賣總價款2%之服務報酬予受託人並以現金給付 "

契約這裏應該是指買賣契約.. 所以買賣契約因為還沒成立..
所以不用付2%之服務報酬

但是斡旋金3萬 應該就要賠給賣方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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