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
在買方給付服務費承諾書裡提到「立書人承諾應於契約成立時,給付買賣總價款2%之服務報酬予受託人並以現金給付,絕無異議。若可歸責於本人之因素至本不動產買賣契約不成立,本人承諾服務費仍支付予受託人。」
我們已付斡旋金3萬,結果賣方同意要賣屋了,可是雙方還沒有簽訂買賣契約。這時我們不買了,可是仲介要索討我們2%之服務報酬,他說因為"本人之因素至本不動產買賣契約不成立,本人承諾服務費仍支付予受託人",然後三萬斡旋金歸賣方
有沒有其他解決辦法??.........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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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5988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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