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關於預售屋契約,想請問
1. 契約書上,沒有註明開工日期及完工日期,只有寫建築工程工期為900天。

2. 如逾前項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單利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但合約上是寫萬分之二

看了北部幾間建案都是如此,這與內政部公告的皆不符合,請問這有罰則嗎?
有,要去檢舉,已簽約那種
大社區五年霸您好

請問要去哪裡檢舉?另外檢舉後,契約會改回同內政部公告的內容嗎?
大社區五連霸 wrote:
有,要去檢舉,已簽約...(恕刪)


大社區五年霸您好
假設建案在新北市,請問要去哪的單位檢舉?另外檢舉後,契約會改回同內政部公告的內容嗎?
五連霸喔…

市政府工務局是主管機關

消保官

消基會
大社區五連霸 wrote:
五連霸喔…市政府工務...(恕刪)


真的很抱歉…稱呼打錯,大社區五連霸先生

感謝您的提供
要是檢舉有獎金就好了

koukeihou wrote:
真的很抱歉…稱呼打...(恕刪)


有"獎金"啊! 建商沒能照合約如期完工請照,你就能照合約領"獎金"了.
lichujen wrote:
有"獎金"啊! 建商...(恕刪)


因為沒寫開工日,也沒寫完工日,只有寫工程900天…所以也不曉得是何時開工的,只知道已開工,然後因為某些原因現在停工,還有寄函說9月底10月初復工,但到今天都還沒復工…

koukeihou wrote:
因為沒寫開工日,也...(恕刪)


你去檢舉,建商就得把合約修正成合於規定的版本,自然就會有開工請照的的日期不是嗎?
lichujen wrote:
你去檢舉,建商就得把...(恕刪)


了解!
但我要先寫一份不自殺聲明書才敢去…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