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關於預售屋契約,想請問
1. 契約書上,沒有註明開工日期及完工日期,只有寫建築工程工期為900天。
2. 如逾前項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單利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但合約上是寫萬分之二
看了北部幾間建案都是如此,這與內政部公告的皆不符合,請問這有罰則嗎?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