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有創制之權,嗯..大家都讀過三民主義啦!
那麼我就來創個制,期能解決台灣多年來不能整頓的違建問題。

現行的做法很白○,那麼多的違建要交給拆除大隊(小貓兩三隻)去執行,
加上許多放水的緩拆條件,結果根本是毫無作為。
難怪外國人看到台北市容要說像是貧民窟了,
其實還不如貧民窟呢,因為這種貴森森的貧民窟,讓一般人不吃不喝幾十年也買不起。

解決方案很簡單,不需甚麼拆除大隊了,只要舉報發現違建就是罰款,
依規模每次罰個5到50萬,得每週連續罰至改善為止。
優點:
1. 立竿見影快速解決違建問題
2. 增裕國庫
3. 改善市容及公眾安全
4. 增加民間就業機會(那麼多的違建要拆除、清運及補建)
5. 增加GDP
缺點:
有違建的人很多,不利選票。

大家說,好不好啊?
文章關鍵字

john65537 wrote:
人民有創制之權,嗯...(恕刪)


誰敢做?那些有權的人都這樣了連法都不修了
跟交通違規一樣,警察都裝瞎
台灣還要重北輕南多久???
首先你一定要有所有權才能找到人罰錢,既然是違建,就沒有登記所有。那違建只是剛好在我家頂樓,他的存在不干我事。為何我住在裡面。如我所說,他只是剛好在我家頂樓,若有人主張那是他的,我隨時可以搬走。所以你的做法是收不到錢的。
樓上突破盲腸囉!第一罰不到所有權人,第二罰下去恐怕動搖國本
連柯P都無力了,別鬧了,不利國力民生的政策!
另外市容問題是要建築拉皮,違建不是主因
需要鐵腕強人才有本事執行

wchang86 wrote:
首先你一定要有所有...(恕刪)


台北市對違章建築的定義:
一.新違建:指民國84年1月1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二.既存違建:指民國53年1月1日以後至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三.老舊房屋:指民國35年10月1日以前及本市改制後編入之5個行政區(文山、南港、內湖、士林、北投)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存在
之建築物。

老舊房屋&既存違建: 無建物權狀,但有稅籍 = 沒有所有權,有實際使用權(建物所有權為起造人所有)。至於稅籍這檔事我猜是民國35年國民政府來台後,其行政程序方面的便宜行事。再加上當時的人較沒有行政作業觀念,沒有去做建物或土地所有權登記,大約民國42年導致很多私人土地就成國家的,也就是在國有財產署名下。但土地上仍有房子在使用,政府不能趕人,但房子仍有使用上的事實,為了避免課不到房屋稅,所以給房子一個稅籍。

新違建:未實際處理過,是否有稅籍,可能待有處理過經驗的朋友們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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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一定要有所有權才能找到人罰錢,既然是違建,就沒有登記所有。<= 如果是老舊房屋&既存違建大部份都會有稅籍(矛盾點在此違建還抽稅,應該用罰款方式處理)用來追蹤"實際使用人"(而非所有權人)。
那違建只是剛好在我家頂樓,他的存在不干我事。為何我住在裡面。如我所說,他只是剛好在我家頂樓,若有人主張那是他的,我隨時可以搬走。所以你的做法是收不到錢的。<= 小弟曾經查封過債務人名下不動產,剛好有頂加(符合既存違建條件)。當時為了釐清頂加"稅籍"是在誰的名下,曾詢問過國稅局頂加稅籍算誰的?當時國稅局回覆:頂加下面那一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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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台北市,要處理違建其當地的相關法律就要修。例如: 臺北市舊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章 拆遷、救濟、安置)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10060130000200-0780515

台北市違建在民進黨阿扁執政留下的後遺症,現在變成小英棘手的問題(都更前哨站)

john65537 wrote:
有違建的人很多,不利選票。


我真的很好奇

有誰家沒有違建的.....



可以找幾個房子我瞧瞧吧

我來抓抓看有沒有違建

我很好奇,你家沒有陽台外推嗎?
也是每周罰一次,直到你自己拿榔頭敲掉嗎?p.s.工人都被請去敲其他人的
幾乎所有房屋都有違建
一樓佔防火巷,有違建,罰..直到改善
有佔騎樓,有違建,罰..直到改善
有鐵窗不符合規定,算違建,罰..直到改善
家中私自隔間,未申請,算違建,罰..直到改善


政府應該可以收到幾十年的稅收說...

GC_幾米 wrote:
樓上突破盲腸囉!第一...(恕刪)

頂加是要繳房屋稅的,防火巷有種叫做常識判斷得利者


在不行放大絶罰區分所有杈人,正所謂🐶咬🐶 就會有人出來指証了。


不久之前新聞不是要這樣修法的嗎?


地方政府緩拆不代表不能叫法院拆,這法律知識應該要多推廣
kurtshih wrote:
我很好奇,你家沒有陽...(恕刪)

只能說影響結構安全及公共安全優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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