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中的主角不是債務人、也不是債權人,而是佔用人「莊X山」先生。為什麼會講這個案子,因為我民國100年時跟他交過手,老實說,在我法拍14餘年的經驗裡,他是最棘手的一個,也就是俗稱的法拍屋海XX。很抱歉,發這個文我也必須小心謹慎的選字,因為很容易被告。當初100年的案子,我跟他互告至少三個官司,全部都是我勝訴,但也是如履薄冰,步步為營的。

對不點交佔用條件來說,其實在法律上所有的不點交佔用打官司都能勝訴,只有一種條件例外:合法的租賃關係。
而利用這一點法律漏洞來達成不點交法拍屋佔用的有心人,自然是對法律比較熟悉的。
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是指《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即:「Ⅰ﹑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Ⅱ﹑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我解釋一下,要利用租賃關係達到不點交,合法的佔用情況是:1、五年以內的租約,不用公證既有效;2、五年以上或是未定期限者則必須經由法院公證才有效。
所以像這個案子而言,租約期間從105年4月10日至109年4月9日,剛好就是五年少一天。比較不懂的可能會剛好寫五年,或是寫十年,這些就是畫虎不成反類犬的佔用。法律是死的,硬邦邦的,五年以內就是不用公證就有效,五年以上沒公證就是無效。魔鬼都在細節裡,所以當有心人士在做法拍屋手腳弄成不點交情況時,這一點就能看出佔用人的功力如何。以這間來說,此租約做的恰到好處,再加上我又和文中主角交過手,這間會是非常難處理的不點交法拍屋。我非常的肯定,這一間到了最後一拍,第四拍時也不會有人標,這間少說要便宜市價180萬以上才會有高手敢去投標。我算是在處理不點交法拍屋裡面的能手,95%以上的案子都不必等到官司勝訴然後再強制執行取得房子,但以這一間來說,不管是誰都沒辦法以法律訴訟以外的方式提早取得房子的使用權。
另一個重點就是:車位!
像這間的房子公設高達62.49%,連2-3年的新大樓也沒那麼高的公設,為何這間21年的華廈社區會有那麼高的公設? 因為車位,同一社區,完全沒車位的公設比自然比1、2、3個車位的公設比來得低很多。像這間公設那麼高,很可能會有2-4個車位都很可能。
但以這個被法拍的大溪社區「萬富閣」來說,21年裡面至少有5年以上的時間是沒管委會在管理的,所有車位的資料都已難以取得。再加上法拍屋的車位都是不點交,所以這間房子就算當初有三個車位,但很抱歉,你得標以後,只怕一個車位你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