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長輩之前曾經跟幾位朋友合買一塊地
經過分割後中間留了一條寬度足夠的私設道路通往公路
私設道路大家共有
當初是說這樣子以後可以直接申請建築線
就算其他人賣掉了也不用其他人同意使用

不過現在要請建築線時
建築師說建管人員還是要求共有人的同意書
(而且還是要現在的所有人 前手不行 話說現在的所有人我們根本不認識啊)

根據目前查到的資料
內政部營建署91.10.17營署建管字第0912915971號函
確實是
"私設通路共有人之一所有之建築基地臨接該私設通路申請建築,應得免再由該私設通路之其他共有人出具通行同意書"

函文很清楚 建管處承辦人員仍然說不行
也說不出個緣由 反正就是被退

我們要如何據理力爭?
換建築師?行政救濟?還是?
文章關鍵字
勁風 wrote:
家裡長輩之前曾經跟幾...(恕刪)


你要先確認是不是已經讓主管機關認定為「既成巷道」,如果沒有你們要先走認定巷道這個程序以後才能用營建署那個解釋令!

換言之,你們申請的時候應該沒有請測量公司先跑建築線!建築線「不是」建築師的工作,所以去怪罪他不太合理!

建議先找測量公司把建築線申請出來,六個月內再來去申請建築執照都來得及。

terrybog wrote:
如果沒有你們要先走認定巷道這個程序以後才能用營建署那個解釋令...(恕刪)


請主管單位認定現有巷道或既成道路嗎?
如果有現有巷道或既成道路 那根本就不用同意書啦
跟營建署這個函文好像也沒關係啊
勁風 wrote:
請主管單位認定現有巷...(恕刪)


營建署的這個解釋,是在於先取得既成道路的「事實」後做的解釋,所以承辦會要求你先取得這個事實,有些既成通路實際上是法定空地,這個都是要先釐清。

terrybog wrote:
營建署的這個解釋,是在於先取得既成道路的「事實」後做的解釋


那不就是脫了褲子放屁.....
勁風 wrote:
那不就是脫了褲子放屁...(恕刪)




確實,政府常常幹脫褲子放屁的事情。
(私設通路)此私設通路是有分割出另一地號嗎? 有向主管機關申請要私設通路嗎?還是此(私設通路)只分割共有沒向主管機關申請要私設通路?如沒有此手續此(私設通路)沒走法律程序 當然承辦的官員要照法規執行是沒錯的 不然他就違法了
勁風 wrote:
家裡長輩之前曾經跟...(恕刪)

你誤會這個函釋的意思了,這個指的是當初申請建造執照時,建築基地有留設私設通路連接至建築線,如果該建築物日後拆除重建,不用再檢具那條私設通路的地主同意書,這個函釋是為了解決當初很多有留私設通路合照申請的建築基地,面臨建物拆除重建後卡在私設通路的土地同意書拿不出來,變成無法申請建築的困境,跟你們目前的狀況不同,私設通路和現有巷道是不同的兩件事,而且現有巷道要可以指定建築線有他的要件,這些在各個縣市的建管自治條例裏面都有規定。
依你所述的狀況,承辦人員還是只會指私設通路跟公路交接那段的建築線而已,而你們到時候申請建築時,所留設的這條私設通路再檢附地主同意書,看是要計入建築基地的面積或是僅供通行使用,因為當初私設通路造成的問題很多,後續有些也很難處理,所以買地時要特別注意。

轉貼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關於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可以指定建築線的規定,供您參考!





mlmt wrote:
你誤會這個函釋的意...(恕刪)

樓主就出在 你的紅框標 可能只分割沒登記 如那時在第一手有完成法定程序 就不必現在共同持有人的用印了
要怪就當時接辦此案的地政士了 公務員不得違法只能照著法規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
換句話說 如果今天你是這巷道的地主

只是以前因為人情所以將這塊地口頭承諾給鄰居方便進出

結果三四十年後 鄰居去申請建築線

這巷道變成公用的不再是私人的 你做何感想...?



還是想辦法去認識鄰居取得同意書吧

所以買賣房子土地最好還是花點錢找個專業人士幫忙

法規方面有太多細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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