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長輩之前曾經跟幾位朋友合買一塊地
經過分割後中間留了一條寬度足夠的私設道路通往公路
私設道路大家共有
當初是說這樣子以後可以直接申請建築線
就算其他人賣掉了也不用其他人同意使用
不過現在要請建築線時
建築師說建管人員還是要求共有人的同意書
(而且還是要現在的所有人 前手不行 話說現在的所有人我們根本不認識啊)
根據目前查到的資料
內政部營建署91.10.17營署建管字第0912915971號函
確實是
"私設通路共有人之一所有之建築基地臨接該私設通路申請建築,應得免再由該私設通路之其他共有人出具通行同意書"
函文很清楚 建管處承辦人員仍然說不行
也說不出個緣由 反正就是被退
我們要如何據理力爭?
換建築師?行政救濟?還是?
勁風 wrote:
家裡長輩之前曾經跟...(恕刪)
你誤會這個函釋的意思了,這個指的是當初申請建造執照時,建築基地有留設私設通路連接至建築線,如果該建築物日後拆除重建,不用再檢具那條私設通路的地主同意書,這個函釋是為了解決當初很多有留私設通路合照申請的建築基地,面臨建物拆除重建後卡在私設通路的土地同意書拿不出來,變成無法申請建築的困境,跟你們目前的狀況不同,私設通路和現有巷道是不同的兩件事,而且現有巷道要可以指定建築線有他的要件,這些在各個縣市的建管自治條例裏面都有規定。
依你所述的狀況,承辦人員還是只會指私設通路跟公路交接那段的建築線而已,而你們到時候申請建築時,所留設的這條私設通路再檢附地主同意書,看是要計入建築基地的面積或是僅供通行使用,因為當初私設通路造成的問題很多,後續有些也很難處理,所以買地時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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