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幾個關於房地合一稅後父母財產轉移給子女的問題
前情提要:
家母和我原本住宜蘭, 老家A是10年前用媽媽名字買的, 但媽媽無工作, 所以房貸都是我在付, 同時每個月也都會給媽媽固定的生活費
幾年前因工作需求搬到台北居住, 去年底父親過世而媽媽年紀也大了, 所以想把媽媽接來台北一起住. 但因居住空間不夠且媽媽也想處理財產轉移問題, 所以想把老家A賣掉改用我的名字在台北買新房B
因之前背負老家A房貸與處理父親喪帳費用, 所以目前手邊其實沒有什麼現金, 新房B頭期款預計只能用賣老家A的錢來支付, 日後一樣由我來付貸款
問題請教:
1.老家A當初買1000萬, 貸款700萬, 現在市價約1300萬, 雖然房貸700萬都是我付的, 但因房子是媽媽名字, 所以賣屋後1300萬都要算是媽媽的對嗎?還是有辦法細分出頭期款, 貸款, 增值部分的所有人? 若可以, 又各自是誰?
2.老家A的貸款還款單據我都有留著, 請問現在是否可以當作是我借錢給媽媽的證明, 日後在賣掉老家後讓媽媽把這700萬還給我當買新房B的頭期款, 以規避贈與稅??
3.因家母沒工作, 無任何收入證明, 請問我每個月匯給他的生活費匯款單現在是否也可以當作是當初借錢給他的證明, 日後連同老家房貸的錢一起匯還給我, 以規避贈與稅??
4.若新房B一樣買媽媽名字, 等他百年後再用遺產方式轉移給我, 就我所知以現在的房地合一稅制我的取得成本要以公告現值計算, 所以日後若要賣房時會需要付很高的房地合一稅, 但日後我若是因換屋而賣新房B, 是否可使用新的重購退稅規定, 只要新屋C的買屋價值高於新房B當時的賣屋價值就可以合法規避取得成本過低的問題, 而免繳房地合一所得稅, 且拉高取得成本到市價呢?
5.現在的房地合一稅制真的對於我們這種需照顧年老父母的中年人很不公平, 不知道法規是否還會有機會再做修正?
幾個問題想跟大家討論, 聽聽大家意見, 謝謝~
資金流程跟借據法院公証要做,
國稅局便無話可說。
柯文哲的事後補資料,也過了。
不是嗎?
PS 後記,
這則新聞關於私人借貸的利息適用27萬免稅
認知不太一樣!
應該是金融機構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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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的父親遭國稅局查稅,認為柯文哲父親借給柯文哲買房的 一千萬元是「假借款、真贈與」,涉嫌逃漏一○%的贈與稅,要求柯父證明有借貸事實,並得出示「借據」。
不願具名的會計師認為,此事國稅局應已給柯家台階,僅就「利息收入」部分處罰補繳三.一二萬元,並未將一千萬元全視為「贈與」。若依現行稅法,扣除贈與稅免稅額課贈與稅,還得再按補徵稅額加罰一倍罰款,至少得繳一百萬餘元,而「利息收入」有二十七萬元免稅額,估計柯父、母的利息所得應也不低。
grace0309 wrote:
請教幾個關於房地合...(恕刪)
用meme大的方法, 應該也不會有讓銀行賺利息的問題.
一種就是1100萬本金都不還, 只還利息(正好當成給媽媽生活費).
本金的債權/債務未來就變成是遺產.
若還是擔心,
也可以每年還本金220萬, 再讓媽媽把同等金額贈與給你.
花兩筆匯款手續費而已.
若要再複雜一些, 就是想辦法舉證當初買A房,
是媽媽向您借款700萬元. 因此賣A房的所得價金中,
1300-700(還本金額, 甚至可再加上10年間利息費用)-200(贈與)=400
買B房就只要向媽媽借貸400萬就好.
您當初負責償還貸款本利的金流及文件如果都有保存, 實質上的確可以舉證這筆借款的存在.
就把形式文件補足就好了... 問題應該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