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裝潢被打掉,想告損害賠償[刑事],卻發現其中帶有假租賃契約!

各位版友大家好,近日家父在拍賣會上得標,日前在書記官的陪同下,進入房屋查看屋況。

但是有礙於第三人的租賃契約因此訂定不點交,待交屋後,發存證信函表明要去收租金,對方來信告知不租了!

待我們拿到鑰匙進入後,發現屋內的裝潢全部被打掉!

與當時查封的情況明顯不同,所有裝潢及附著物都被打掉,電線外露沒有任何插座。

然而,對方說是之前租的人自己出錢裝潢的,於租約上有寫道要返還原況。縱使是這樣,但是門上有貓洞,電線外露,牆壁斑駁。

是否依舊能夠告承租人(法人)損害賠償罪呢?另外,承租人與房東是親戚關係,但是租賃合約簽五年(剛好不用公證),依照常理法官會認
為是假租賃契約嗎?

他們所有裝潢的收據都是提到新X網的名字(可是負責人卻是自己的親戚),屋主與裝潢公司也都有認識,人證物證他們是一應俱全!

但是非常不符合常理!

這樣我們告損害賠償還有希望嗎?

對方真的是很可惡! 欠別人錢不還,買了房子被查到,竟然以親戚的公司(法人)簽訂假租賃契約! 再把200萬的裝潢打掉!

名下一直扣查不到對方財產,與丈夫假離婚所住所花卻又如此揮霍。

我媽一直說人在做天在看,不然就是我們上輩子欠人家的。但是,看見媽媽身體健康每下愈況,對方卻依舊逍遙法外,我真的感到非常不公平! 想在這邊問問廣大網友,這種複雜的事還能怎樣證明他們都是作偽證做假證據呢!?

還是說只要我們能夠證明房屋在租約前的樣子就好呢? 雖然簽租約的是法人,他們FB自己PO的照片都明顯是住家自用!這樣的證據夠強嗎? 可是對方的收據發票全部都是開法人的名字,難道是要逃漏稅嗎?



房屋裝潢被打掉,想告損害賠償[刑事],卻發現其中帶有假租賃契約!

房屋裝潢被打掉,想告損害賠償[刑事],卻發現其中帶有假租賃契約!

popo5997 wrote:
各位版友大家好,近...(恕刪)


法拍屋的糾紛問我就對了。

你可以保留現場,然後報警提告,讓警察去調查相關有利證據,對你們來說最省事,這不光是民事問題還是刑事問題。

你可以提告,刑事的損毀罪:
第 354 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56 條 (損害債權罪)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權利移轉證書拿到前毀損告第二條,權利移轉證書拿到後告第一條。
第 210 條 偽造文書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戰求和,他們可能認為這樣做不犯法,因為他們不懂,而你可能也不太懂,但查封後所有附著於房屋本體的固定裝潢物都是不能損毀的。所以告他們刑事,他們如果知道你懂了,他們會犯法,就會有很大的機會跟你和解。看他們想不想少被判一點,跟你們和解,賠你們錢他們也能少判一點,你們也能拿到錢再重新裝修。應該是不錯的結局。

而且看你的文,可能這間房子,你們也不是那麼單純的第三人,不然怎麼會有得標之前房子裡面的照片呢?

他第一句不是就說跟書記官進去看的嗎?
我們是得標者,所以房子法拍後,有書記官陪同點交,發現他們已經寫好租賃契約,因此最後確定不點交。但是簽約者為法人,在刑法上不用負擔刑責,公司也是新莊小小一間公司,連招牌都沒有的那種! 所以版友是先建議報警嗎? 因為目前連假,律師事務所都沒有人可以問,真的非常謝謝你。 但是他們已經備妥,承租人裝潢的收據及估價單,但是那都是他們的好朋友,而且承租人都是自己的親戚,法官會看中這一點嗎?
popo5997 wrote:
各位版友大家好,近...(恕刪)


加油喔,希望未來能看到樓主的處理結果
覺得上班,爸媽又訴訟纏身,對方好像是做代書的對法律很熟悉 QQ 謝謝你的加油
法拍屋本來就風險很高, 偏偏又遇到蟑螂, 請多保重了.
想知道樓主是剛入門的投資客嗎?買法拍屋這麼在意裝潢被打掉??

照片看是裝潢打到見磚是嗎?恢復原狀有可能是這樣嗎?有所謂原狀的照片可以比對?假照片很容易看出來的。

樓上說的沒錯,先告再說,管他是否兜的好不好,法官不信也是判他輸,不告白不告,租屋合約有去公證嗎? 沒公證的合約隨便他講,真的是故意找麻煩的人,法官多少會判他賠償吧,我猜。
躲在網路後面的孬種,有膽子說話,有膽面對嗎,出來面對,不要只會在網路上GGYY,平常出門小鳥夾緊緊。 不喜歡我論點,我不同意你私訊我,應要來訊,就是騷擾

牛奶伯 wrote:
法拍屋本來就風險很...(恕刪)


提供活生生的例子啊! 但是人生還是要過.... 不曉得還有什麼辦法而已,目前有查到他們的親戚之前有被叛過刑,不曉得法官會不會因此不採信他們提供的證物?

joekickass wrote:
想知道樓主是剛入門...(恕刪)


我們不是投資客~ 對方的租約剛好五年(沒有超過)所以不用公證,我們就只有當初書記官陪同進去拍照的照片。但是對方主張裝潢是承租者的資產,法律上也要查到不能重複使用的不能打掉,以免浪費資源。但是租約上有仔名回復原狀,而且他們還將兩個房間打成一間,目前還沒有找到租賃前的照片。

哀,我看這只能讓法官自由心證了,難道海蟑螂都無法可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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