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土地登記為父親的,土地上的建物已42年,查詢地政機關回覆無保存登記,但稅籍證明,父親及叔皆有名字,然民國72年年底阿公過世時,雙方有立契約書,內容為當時抽中建築物的我爸,以分家同一時,建築每坪造價以時價評估,全部價款二分之一付給我叔重新建屋(鐵皮及二樓以上建物不包括),後為阿嬤一人居住於此 ,直至今年逝世,才開始處理房子,但叔開口要100萬才願過名給父親,父親申請建物鑑定主張建物有折舊且契約造價時價應以立約當時民國72年來計算,只願以1坪1萬3計10坪共13萬予叔,因而於公所調解失敗,阿嬤的存款這30年也被叔提領的差不多,甚至多年前他說提領的錢是借的,父親把房子的錢給他,他就會歸還,現在阿嬤過世他一律不承認,家裡的經濟也不是很寬裕,父母很煩惱,我想替父親提訟,自己寫訴狀

1.當時契約是否已罹時效,得主張無效(是都有簽章,惟見證人已過世)
萬一無效了,是否以此提訟會被駁回(怕駁回後不能再提);
也有想過契約若無效了,不附上契約以鑑定建物價(8萬)幫父親爭取買到另一半的屋權,
是不是能幫父親省下更多。
2.想訴請法院公判合理價位去取得另一半所有權並請求這五年地租,這樣有衝突嗎,因未答應過我叔可無償使用土地或公證。
能援引的法條是民法767、179嗎?還是民法823、824訴請分割共有物?
聲明主張對方無權占有,但聲明理由又是兄弟共有,感覺有矛盾...
法院的書狀範例,都是分割一張、不當得利一張,沒有合在一起主張的,
我不知道能不能合在一起寫...
詢問法院過
法院請我問律師,
想請有類似經驗的大家幫幫忙